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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一、项目编号:JXGZ2021-09-020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新姿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船湾村芳塘组168号
被投诉人1: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大楼十楼
被投诉人2: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槐东东路天泰文华苑C栋2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的委托代理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09-0201)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9月2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10月11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结果变更公告于2021年10月27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规范》(春秋执勤服)要求该产品耐汗渍色牢度(级)沾色值要求≥4,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一次评标的时候,所有投标人的服装都已由代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并且已出具了鉴定报告,如果我公司的鉴定结论一开始就是3-4级,评标委员会那么多专家,那么就是直接判定无效投标,为何评审的是中标结果?如果是同一检测结论,第一次判定我们合格的依据在哪里?第二次作无效投标的依据又在哪里?难道不是依据招标文件去进行评标,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去评标的?代理机构和评委完全失职。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评审工作是否存在失职?而且由于他们工作失职,导致我公司名誉以及个人财物受损,这份损失谁来负责?
二、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一部分畸高、畸低的。重新评审中以上几个条件都不符的前提下代理机构和采购方依据哪一条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况且重新评审的结果是改变了中标结果。
三、在本项目还在质疑后申诉阶段,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本级为何就已与运城市威派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公示。
被投诉人1称:
一、我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该项目投标单位(运城市威派服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质疑函,质疑内容:“①请求依据我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查证专家对我公司的具体各得分项分值进行复核;②请求查证此条 [技术评分随机抽检样品( 第三项检测样品)为春秋执勤服],检测部门是否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标准》中,该产品面料耐汗渍色牢度(级):变色≥4,沾色≥4作为判定合格的依据。评审专家组是如何判定该项满足得2分,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面料耐汗渍色牢度优于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的加1分的。”(详见运城市威派服饰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核实、协助答复质疑。经原评标委员会核实,核实结论为:①该项目投标单位(运城市威派服饰有限公司)的随机抽检样品(第三项检测样品为春秋执勤服)的各得分项分值无误。②评标专家组依据招标文件中“以投标人提交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送检样品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该项目预中标单位(湖南新姿服饰有限公司)春秋执勤服检测报告中的技术要求,耐汗渍色牢度变色值≥3,沾色值≥3,检测机构依据合格品C类技术标准判定各单项均为合格;但是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规范》(春秋执勤服)要求该产品耐汗渍色牢度(级)变色检测值须≥4,沾色检测值须≥4,预中标单位(湖南新姿服饰有限公司)的春秋执勤服面料耐汗渍色牢度沾色检测值均为3-4,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取消原预中标单位(湖南新姿服饰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推荐原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名的投标单位(运城市威派服饰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我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分别向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就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回复意见的进行了书面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我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更正公告,且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湖南新姿服饰有限公司发送了中标结果更正通知。
三、中标更正公告发布后,在对此结果的质疑期内,我公司只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湖南新姿服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质疑函,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我公司已于2021年11月8日予以书面回复,质疑不成立。故此,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11月8日与运城市威派服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在此后予以公示。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运城市威派服饰)称:
一、我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30参加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09-0201)”开标,开标现场及评审后招标公司并未公布关于此次服装检测报告的任何内容,其他事项我公司不知。
二、我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关于该项目向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函,于10月27日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给予我方书面回复,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公示更改并确认我公司为中标单位。
三、我公司在2021年10月27日收到招标公司质疑回复函后,并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到关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GZ2021-09-0201)”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标更正公告,确认我公司中标并附件成交通知书。随后我公司在规定日期至招标公司拿取成交通知书,因此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在2021年11月8日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我公司在2021年12月3日收到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暂停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制服和标志采购活动的通知”后,已经暂停与该项目相关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二的问题。经查,相关当事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对原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被投诉人1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发现检测报告相关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而变更了原评审结果,被投诉人1已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规范》(春秋执勤服)耐汗渍色牢度(级)改变了中标结果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中《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规范》(春秋执勤服)要求该产品“耐汗渍色牢度(酸、碱)-沾色值≥4”,投诉人该项检测结果为“3-4”。据此,本机关向出具报告的江西省羽绒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函核实,复函载明:“依据GB/T 251-2008《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之规定,色差级分为1~5五个整级档次,在每两个相邻整级间再补充一个半级档次,即4~5、3~4等,暨共计分为九档,且数值越大,测试样品沾色牢度越佳。该报告中依据产品标准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进行判定,标准中耐汗渍色牢度沾色技术要求‘≥3’实测结果‘3-4’,故项目判定合格;如前所述,实测结果‘3-4’不满足‘≥4’之采购需求”。故投诉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本项目采购要求。
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投诉人未对该事项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对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不符合受理条件。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函证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本次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