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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80406C1
二、项目名称:江西财经大学VR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3#-701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财经大学
地 址: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
169号
相关当事人:江西科骏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子实路1589号2
栋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财经大学的委托代理江西财经大学VR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080406C1)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10月16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11月8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云诚信息公司):
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组织进行的江西财经大学VR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080406C1)招标项目公示的结果,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提出了质疑(原件送往了招标公司,后附复印件),并提供了中标公司所投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的宏碁N270IA图形显示设备样品(现保留在我公司)。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对我公司的质疑进行了答复。我公司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的答复内容不满,现对此事进行投诉。
被投诉人1称(省机电公司):
2021年11月12日,江西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认为成交供应商江西科骏实业有限公司所投专业图形显示设备(型号为宏碁N270IA)为普通高清显示器,该型号的显示器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图形显示设备基本技术要求,应视为无效响应。主要事实依据为宏碁京东自营旗舰店的规格介绍及彩页显示。
调查期间,江西科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专业图形显示设备制造商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并提供了加盖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公章的针对显示器疑问解答函,该函载明:“京东网的N270IA是面向京东广大客户特供的一款中端显示器(属于PC台式机部门的产品),此次投标是图形工作站产品,跟台式机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搭配的全部都是高端的显示器(2K屏或4K屏),完全可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函提供了中标产品京东自营旗舰店网页截图作为佐证材料,由于国家对网站信息更新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网页截图不足以证明江西科骏实业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2称(江西财大):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科骏公司):
我公司所投专业图形显示设备宏碁N270IA,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宏碁N270IA为系列型号,实际采购过程中会针对不同产品需求做对应搭配,在京东网的是宏碁公司面向京东广大客户提供的一款通用显示器(属于PC台式机部门生产的产品),渠道消费产品与行业机型参数不一致,此次投标是图形工作站产品,型号为N270IA,属于宏碁公司行业图形工作站生产部门生产产品,搭配的是高端的显示器(2K屏),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相关当事人用已在市场生产销售的图形工作站品牌型号为“宏碁N270IA”的产品进行投标,经对比投诉人提供市场销售的该产品的参数,发现存在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中表示其所投产品与市场现有生产销售产品配置不同,能够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针对该产品同一种规格型号不同配置的现象,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向制造商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发函核实,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收到回复,但两次的回复内容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向供应商江西科骏实业有限公司发函核实,2022年1月5日该公司回复称:目前制造商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综上,相关当事人和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合同。鉴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