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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60188C1-00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儿童医院采购无创颅内压监测仪项目第二次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3-2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儿童医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22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儿童医院的委托代理采购无创颅内压监测仪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TC2021060188C1-002)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分别于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活动于2022年1月7日开展。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审查,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重庆海威康公司):
对我公司质疑事项的答复:“采购人已对第五章的技术要求和第六章的评分标准进行更正。请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事实依据:1对更正的理由没有任何说明;2只是删除技术参数的加分项;3将原技术参数加分项中的“光照度范围:0Lux~8000Lux,最大误差不超过士20%”取代了基本技术参数中的“放大通道:双通道,左右视觉通路同时检测”。
被投诉人1称(省机电公司):采购人已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2称(省儿童医院):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通过调阅此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1于2021年11月29日发布了一次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技术评分加分项全部内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放大通道:双通道,左右视觉通路同时检测”进行删除,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新增“光照度范围:0Lux ~ 8000Lux,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证明”;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了二次更正公告,将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光照度范围:0Lux ~ 8000Lux,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证明”进行删除。
关于投诉人质疑事项1、2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放大通道:双通道,左右视觉通路同时检测”设置不合理。经查,更正文件中已删除该项内容。
关于投诉人质疑事项3、4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评分设置的评审因素各项加分条件具有倾向性或未设置合理区间,且加分条件的评审依据设置也不合理。经查,更正文件中评标标准技术评分中仅设置了基本技术参数要求,未发现各评审因素设置加分条件,评审依据仅为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
关于投诉人质疑事项5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具有指向唯一供应商。经查,更正文件已对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进行了删减,投诉人提供的原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技术要求具有指向唯一供应商。
综上,投诉人的此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