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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一、项目编号:1493-216111358019
二、项目名称:江西工程高级技工学校采购一批专用教学仪器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兴阎街3号
被投诉人1: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1室
被投诉人2:江西工程高级技工学校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南路23号
相关当事人: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
路5号厂房第一至三层、办公楼第三、四层
四、基本情况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工程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代理一批专用教学仪器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1358019)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2021年11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活动于2021年11月30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12月1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北京意中意公司):
一、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1在2021年11月29号发布更正公告以及我公司收到质疑回复电子版是29号下午、纸质版是30号晚上、造成我公司来不及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我公司在北京),招标文件的错误不能由我们来承担、最起码应延后几天开标以示公平(29号发更正公告、30号上午开标、这不公平合理)。
二、我公司质疑事项2质疑的是检测报告而不是检测机构、而代理机构回复我们的是市场上能满足本项内容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超过3家以上、没实质性的回复所质疑的问题、是张冠李戴。
三、我公司质疑事项3的汽车营销基本技能考评系统技术要求加分项(这个比赛软件是北京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年汽车营销技能大赛独家赞助)不应该作为加分项影响公平竞争、而代理机构回复的上汽通用汽车、一汽大众、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是大赛赞助商而不是汽车营销大赛赞助商这是混淆视听、汽车营销基本技能考评系统是一款比赛软件而不是硬件。
被投诉人1称(诚信伟业招标公司):
一、我公司接收质疑函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回复质疑函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单位答复时间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相关规定。
我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内容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由于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一处书写错误,详细可见更正公告截图。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藏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由于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仅仅将磋商文件中笔误的两个字做了澄清,对供应商编制文件不受影响。同时我公司就质疑事项内容进行回复,认为本次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故我公司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回复质疑函时间期限及发布更正公告内容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等相关要求进行,且该招标项目采取的是竞争性磋商方式,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4号的规定,此投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 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是在网络上找到的其他类似项目的中标记录,用于佐证仅有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提供磋商文件中的“具备学生查找故障和考核功能、具备外部计算机控制和通讯功能”这两项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该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性,同时 投诉人未提供其他相关依据、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该招标项目采取的是竞争性磋商方式,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此投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人本次采购教学仪器用于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汽车营销赛项大赛》,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加分项中“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的器材技术支持单位得3分”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磋商文件要求的“器材技术支持单位”所指的“器材”内容丰富、品种众多,我司通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官网查询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拟设赛项规程中《ZZ -2021023汽车营销赛项规程5月21日更新.pdf》,器材技术支持单位包括一汽大众、北京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我司查询《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拟设赛项规程》中的《ZZ—2018050汽车营销赛项规程.doc》,器材技术支持单位包括:上汽荣威、北京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投诉人所述北京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为部分器材技术支持单位,并非投诉人所指“独家赞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投诉人未提供其他相关依据、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 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该招标项目采取的是竞争性磋商方式,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的规定,此投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2称(省儿童医院):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深圳风向标公司):
一、我司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回复质疑函时间期限及发布更正公告内容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要求进行,且投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并不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我司认为,无论是技术要求或者佐证材料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要求,投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并不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投诉人1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1在规定期限内已进行质疑答复。本项目于2021年11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磋商活动于2021年11月30日开展。更正内容是对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商务条款的评审依据进行更改,由原“‘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变更为‘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通过查阅磋商文件等材料发现所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响应文件的编制,被投诉人1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也未在更正公告中依法设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对“整车故障设置平台技术要求加分项”设置“具备学生查找故障和考核功能、具备外部计算机控制和通讯功能(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原章(报告带CMA标识)进行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的不得分。)”这两项技术加分条件,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技术加分条件具有唯一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磋商文件中“汽车营销基本技能考评系统技术要求加分项”设置“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汽车营销赛项大赛的器材技术支持单位得3分”,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为“器材技术支持单位”不能说明其提供的“技能考评系统”必定更优,该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具有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磋商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