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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饶财购〔2022〕5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第一中学新校区物业服务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21-052#)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 8 号 20 幢 1-10、2-7、2-8、2-9 ,法定代表人:胡正欣。
被投诉人1: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饶市锦绣路 2 号(广信大厦 B 栋四楼 401),法定代表人:李彦。
被投诉人2:上饶市第一中学,地址:江西省上饶市葛仙山路 9 号,法定代表人:张禹芳。
投诉人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上饶市第一中学关于上饶市一中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 SRZFCG-2021-052#)(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一)招标文件对《开标一览明细表》的要求为由投标人自行设计、应当包含所有费用,洁浩公司并不只是“复制”这一内容,而是意在表明洁浩公司的报价法为包含所有费用的报价,并加盖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洁浩公司提交的《服务需求响应表》中明确说明完全响应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的关于“项目情况介绍“中“预算费用包括所有服务人员人工工资(含加班、福利)、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物料费(含服务内容中要求提供的劳动工具、物料耗材、卫生用品、机械设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等与之相关联的一切费用。”,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开标一览明细表》需详细列明“所有服务人员人工工资(含加班、福利)、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物料费(含服务内容中要求提供的劳动工具、物料耗材、卫生用品、机械设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第二章、招标需求 一、项目情况介绍)及“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相关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2.1) 招标文件的上述条款意在告知投标人,本项目的预算费用为包含上述服务的费用,并不额外付费,投标人给出的报价也应当为包含上述服务的费用并不得额外索取费用,同时招标文件也未指定投标人采用何种报价法进行报价,洁浩公司所采用的人均摊销的方式作出的综合单价报价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7月 1日制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综合单价:“是指包含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开标一览明细表》仅作为招投标报价,是以企业内部的成本预算为依据作出的,但并不是企业内部成本预算本身,如仅单纯机械地理解为《开标一览明细表》必须详细列明所有服务人员人工工资(含加班、福利)、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物料费(含服务内容中要求提供的劳动工具、物料耗材、卫生用品、机械设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质疑回复函)。是形而上学式的,静止的理解,且具有针对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精神。为此,洁浩公司要求贵机关核查其他投标人《开标一览明细表》(非后递交的补正说明)报价项目,是否对“所有服务人员人工工资(含加班、福利)、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物料费(含服务内容中要求提供的劳动工具、物料耗材、卫生用品、机械设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每一项目单独列出了明细。
(三)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12.3 “投标总价中如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且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若投标人不同意,投标无效。”说明即使投标总价中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也应作为有效投标,并有可能中标。 洁浩公司在《开标一览明细表》所报总价未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同时没有超出招标预算,也没有不同意如中标,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专家组以未列明所有项目为由(实际上洁浩公司采用人均摊销方式的综合单价法报价已是包含所有费用的最后总价)强行将洁浩公司予以废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 第 12 号根据 2013 年 3 月 11 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 年第 23 号令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洁浩公司递交的《开标一览明细表》中的总报价并未超过招标预算,也未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招标文件 24.9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在实质上是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与洁浩公司争议的地方在于洁浩公司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是属于人均摊销的方式作出的综合单价还是属于未详细列明“所有服务人员人工工资(含加班、福利)、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物料费(含服务内容中要求提供的劳动工具、物料耗材、卫生用品、机械设 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该争议属于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开标当日洁浩公司对上述问题递交的补正说明(见附 4)与原报价是一致的,《开标一览明细表》中总价为 1659259 元,采用人均摊销的方式作出综合单价法,其中:项目主管42000元/年、会务41998.8元/年、保洁 562460.4元/年、维修132000元/年、宿舍管理105600元/年、宿舍保洁105600元/年、秩序448800/元年、绿化220800元/年。洁浩公司应专家要求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所递交的补正说明中总价为 1659259 元,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其中:实发服务人员薪酬1360800元/年、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为209019元/年、劳动工具2000元/年、物料耗材1000元/年、卫生用品500元/年、机械设备2000元/年、垃圾清运费3000元/年、税金49777元/年、管理费22663元/年、安保器械费 1500元/年、服装费1000元/年、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6000元)(以上原件均加盖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在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保存),补正说明是应专家组要求对《开标一览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的组成进行的细化说明,并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这种说明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开标当日共有三家投标单位对上述费用递交了补正,专家组接收了其他投标人对上述费用作出的补正,唯独拒绝接收洁浩公司递交的补正。
投诉请求:
(一)撤回原评标专家组对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参加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SRZFCG-2021-052#) 招标活动作出的废标的决定,恢复洁浩公司的参标资格。
(二)核查本项目其他投标人所递交的《开标一览明细表》(非后递交的补正说明)是否符合原评标专家组关于“报价项目应当包含所有服务人员人工工资(含加班、福利)、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物料费(含服务内容中要求提供的劳动工具、物料耗材、卫生用品、机械设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的要求。如存在缺项漏项,原专家组为何将其作为有效投标。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上饶市第一中学称: 项目于2021年12月3日开评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的《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提出疑异,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的《开标一览表》只针对人员工资进行了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询标要求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针对投标报价进行相关澄清说明。根据专家组评议,上饶市洁浩实业公司提交的澄清说明和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改变了实质性内容,故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上饶市洁浩实业公司实质性不响应招标要求,投标无效。我中心同上饶市第一中学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上饶市洁浩实业公司递交《质疑函》。我中心会同采购人于2021年12月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对质疑内容予以答复。2021年12月9日,结合原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我中心同采购人共同出具了《质疑回复函》。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查明:上饶市一中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 SRZFCG-2021-052#)于2021年12月3日开标。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针对开标结果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上饶市第一中学进行质疑。2021年12月9日,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上饶市第一中学作出《质疑回复函》。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上饶市第一中学的质疑回复不满,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
1. 关于投诉人《开标一览明细表》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根据上饶市第一中学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本机关核实到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之“(一)预算费用”注明“预算费用包括所有服务人员人工工资(含加班、福利)、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物料费(含服务内容中要求提供的劳动工具、物料耗材、卫生用品、机械设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和年检费(不含维修费和配件费)等与之相关联的一切费用”。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之“(三)投标”中“12.投标报价”注明“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相关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12.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开标一览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仅投诉人上饶市洁浩实业有限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报价项目”为人员岗位且对应“内容”仅标注为“工资”,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致认定投诉人报价中只包含人员工资一项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同时物料费(含劳动工具、物料耗材、机械设备等)、垃圾清运费、税金、安保器械费、服装费、电梯检查等费用,采用人均分摊的方式进行综合报价并无任何依据和可行性。投诉人主张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采用人均摊销的方式作出综合单价报价法,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范围为建设工程,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难以直接适用,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一览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2. 关于投诉人主张专家组拒绝接收投诉人递交的补正的事项,本机关核实到专家组未拒绝投诉人进行澄清说明,且投诉人也已提交了澄清说明。但根据专家组评议,投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更改了报价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总报价1659259元,且表格内标明为“工资”;而提交的澄清说明文件中,人员工资列为1360800元,增加了其他报价类别。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出现的偏差不是细微偏差,而是改变了实质性内容,认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规定,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诉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投标无效。
3、投诉人的补正说明中未说明费用按人均摊销方式,所列费用也无法与开标一览表进行对应求证。
综上所述,投诉人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故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上饶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