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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上汾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仙财购投诉〔2022〕1号
一、项目编号:JDGR2021-XY-C007-1
二、项目名称: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上汾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长沙田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504
被投诉人1: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岗西大道359号宜和新苑北门东面
被投诉人2: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观巢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观巢镇
四、基本情况
(一)被投诉人1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投诉人2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观巢镇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上汾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2021年12月1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01月04日,投诉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2022年01月0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2年01月10日,被投诉人1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2022年01月11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住建部门颁发的环保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理,与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无关,存在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一章30.4款评分标准中部分评审因素指标未细化和量化。
(三)被投诉人1称:
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环保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满足资格要求的响应供应商有多家,并未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和差别待遇。
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每项方案均明确了方案需体现的内容及评审因素,并对各方案的层次给予了对应的细化、量化分值,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并未有不合理之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
关于投诉事项1:(1)本项目采购需求为观巢镇上汾村700亩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以实现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涉及污染修复工程,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事土壤污染修复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2)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强制性规定生产许可;(3)满足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具有三家以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1)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为服务采购,评分标准已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履约能力等方面对应采购需求设置不同评标分值;(2)投诉事项所涉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等评分标准已经专家组论证设置,尽可能的明确了技术需求,且评分项按量化指标等次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存在评审因素指标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3)项目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未有证据证明评审专家不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