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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一、项目编号:HW21086-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购国家法官学院江西分院新大楼客房、餐厅、厨房杂件及清洁用品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凯丰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科发路168号
被投诉人1: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凯旋国际广场10号写字楼3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988号
相关当事人:南昌恒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工贸一村A1栋6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国家法官学院江西分院新大楼客房、餐厅、厨房杂件及清洁用品项目(项目编号:HW21086-2)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10月27日发布,开标活动于2021年11月17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11月24日发布,废标公告于2021年12月14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重新启动采购公告。
投诉人称(南昌凯丰公司):
一、我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对国家法官学院江西分院新大楼客房、餐厅、厨房杂件及清洁用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W21086-2,开标结果进行了质疑(附件质疑函),江西省高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于2021年12月8日强硬驳回我公司所有质疑事项,在看到我公司要投诉后,于2021年12月9日对我司质疑又重新补充回复,认为质疑事项成立,决定本项目废标。
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函提供了投标入围三家企业,中标人虚假应标,围标串标及虚假检测的依据,采购人没有按采购法规范要求取证,组织专家重新核查投标人资料,而是让投标人自己作出说明承诺,依据投标人的说明函对我公司做出回复,缺少事实依据,采购人未做实际调查(附件三家公司回复说明函)。
二、我公司质疑符合招标资格条件入围的三家公司:南昌恒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海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昌东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同时三家公司都存在造假围标串标。
事实依据:1.招标代理公司分别对三家公司提供了我公司的质疑文件,要求三家公司分别提供证明材料。江西海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昌东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他们两家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江西海川公司所供的布草架检测报竟然是南昌东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的检测报告,送检人及检测报的编号一致,属于南昌东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重存在相互串标。2.试问江西海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回复函,怎么会出现另一家投标公司相同的检测报告,两家公司不是围标串标又是什么呢? 3.在2020年4月份以前:中标单位投标委托人付小荣属于南昌东魏公司股东,南昌东魏公司法人魏武锋长期担任中标单位南昌恒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监事,也是两实公司的实际幕后控制人,质疑函中有祥细说明。两家公司人员互为前股东关系同时参与竟标难道是所畏的巧合吗?
三、我公司质疑中标公司其所投货物品牌与实际品牌不相符,使用了虚假品牌投标,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品牌及产品。中标单位南昌恒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了虚假材料,私刻生产厂家公章,伪造广东龙之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声明函,来证明他们不是虚假应标,以达到其继续中标的目的。
事实依据:1.我公司在质疑函中出示了广东龙之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声明函,龙之湖公司在声明中标单位所投餐厅用品、清洁用品、客房杂件、客房皮具系列套装部分产品非其公司生产,市场在售以上产品,标注为龙之湖品牌的产品属于贴牌假冒产品,不予承认。2.广东龙之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得知南昌恒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伪造其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针对其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向江西高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法人签名告知函(后附复印件)。告知函内容针对中标单位所投产品造假内容有明确说明,其公司保留追究造假人南昌恒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及造成的名誉损失。
被投诉人1称(江西好望咨询公司):已转交采购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情况说明。
被投诉人2称(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经查证确认,本次项目招标中标供应商所投WT2218T01型号尺寸规格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中标人也无法提供实物等证据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确认交货阶段无法提供相应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不满足产品尺寸规格属于投标无效条款,属于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因此,我院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预中标人南昌恒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本项目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已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我院决定本项目废标。
本项目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已按规定通过采购代理机构报送了省财政厅,也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作为废标异常处理,项目已退回重新挂网招标。
相关当事人(南昌恒茂公司):
一、招标文件没有要求要厂家授权及证明,赣州市酒店用品批发部承诺可以拿扫描件,如果要原件必须要付定金,厂家就可以定制经营范围的产品。详见厂家(广东龙之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二、南昌凯丰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广东龙之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函我公司初步认为是虚假的公章,因为广东省从2012年以后的公章里面有代码数字必须有广东省公安厅或公安局备案才是合法公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对采购人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不满意。经查,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9日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对能够认定的质疑事项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质疑回复,认定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在质疑回复过程中未发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经查,供应商配合质疑环节调查取证提供的相关材料是用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判定质疑事项是否成立的依据。本项目各入围供应商投标文件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中标供应商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了虚假厂家声明函。经查,广东龙之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所投部分产品的制造商,本机关向其发函核实,复函明确中标供应商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的广东龙之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为虚假材料。据此,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回复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磋商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