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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龙财购投诉〔2022〕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舰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温坊农贸市场301-303
被投诉人1: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南市经济开发区金水大道537号
被投诉人2:龙南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龙南市行政中心七楼
四、基本情况
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2022年1月6日15:00开标,中标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5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4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江西舰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27页:二、配送及实施方案(20分)投标人配送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理解、储存、码放、防护方案、组织机构项目执行保障措施等。对本方案资料齐全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得20分;对本方案资料齐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的得10分;其余的得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2、招标文件27-28页:三、质量保证方案(15分)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包括质量问题更换、产品质量保障措施等,质量问题更换及时,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全面合理的得15分;质量保证方案较详细、较合理的得10分;方案整体表述一般的得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3、招标文件28页:一、售后服务方案(15分)售后服务方案编写详尽、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程度高的得15分;售后服务方案编写一般、基本合理、逻辑较清晰、可行性程度一般的得10分;售后服务方案编写简单、基本合理、逻辑较差、可行性程度相对较差的得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方案并加盖公章)。本项目以货物招标,应以货物质量要求为重,以上描述属于主观评审为依据,体现不了与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并没有提供任何的法律法规支持该招标文件的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质疑答复。
被投诉人1称(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经采购人确认并经备案通过,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采购明细、数量及详细技术参数要求等,根据(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符合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与本项目息息相关,均能体现各投标人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各方案中已详细列明并细化相关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拓展并细化,招标文件中根据方案且已量化到不同分值,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我司均参考了《抚州市应急管理局棉被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RC-2021-GK-022)、《莲花县救灾救援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F000449480)、《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项目编号:中诚-YZ2020-003)、《桂林市公安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962-GXJB)、《兴安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250069-GXCX)、《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887-KLZB)等项目的评分标准。所以经采购人确认,此处按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执行。
被投诉人2称(龙南市应急管理局):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经我局(采购人)确认并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通过,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采购明细、数量及详细技术参数要求等,评标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规定。
1、(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价格分值为35%,符合综合评分的标准。
2、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与本项目息息相关,均能体现各投标人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各方案中已详细列明并细化相关内容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拓展并细化。
3、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已量化到不同分值,1、价格分35分;2、技术分50分(其中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15分,配送及实施方案20分,质量保证方案15分);3、商务分15分(售后服务方案)。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各分值中,根据方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以及资料齐全完善等,分为“好、差、有、无”四档分值。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
4、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所以经采购人确认并经备案,此处按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均参考了《抚州市应急管理局棉被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RC-2021-GK-022)、《莲花县救灾救援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F000449480)、《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项目编号:中诚-YZ2020-003)、《桂林市公安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962-GXJB)、《兴安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250069-GXCX)、《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887-KLZB)等项目的评分标准。
6、招标文件没有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中的“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标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了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1于2022年1月4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质疑回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投诉事项成立。但此投诉事项与本项目实质性采购内容不相关联,且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恢复。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