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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80617
二、项目名称: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御树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37号1#3楼301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丁香路1号
相关当事人: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兴隆沟社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080617),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月13日发布,于2022年2月7日开展评审活动,采购结果公告于2022年2月8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需求表及采购需求—采购需求3、样品要求”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下文均称: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首先,代理机构回复中说书面形式描述不能确保学生的安全,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招标文件已经对产品的参数需求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且附带图片,完全没有必要再通过样品进行主观评判;其次,代理机构说样品可以作为后期验收的依据,这也是牵强附会之说,样品只能让人直观的看到形状、色泽等外观因素,具体的里面的材料和技术参数完全无法反应的出来;第三,代理机构回复中说,样品都是市面普遍存在,考虑了运输成本等因素,为了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这更是胡说八道,小样每个厂家都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个需要开模成型,每个厂家的模具有区别,外形尽寸必定存在差异,重新开模相对成本就较高,且时间也不允许,所以不存在市面上普遍存在和考虑了运输成本之说;提供的小样只能佐证其内部结构的技术参数,对于防止弄虚作假一说,更是无稽之谈,就算提供了小样,中标后偷换材料,依然可以弄虚作假,这并不是检验的标准。综上所述,这样的设置极度不合理,有极大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标准—商务评分-技术实力(3)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产品包括床类、柜类,桌台类、椅凳类)”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回复函中也明确的说了“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QC大类认证范围:木质家具、金属家具和软体家具,至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认证范围“床类、柜类,桌台类、椅凳类”,有的厂家并未如此细分,有的认证范围叫“木质办公桌、木质办公椅”等,也是不尽相同,只要具有木制家具类的认证范围,即有相应的生产能力,也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所以,这样的设置明显不合理,设置这些涵盖范围可能只契合某个认证机构的体系证书,或者说契合某个企业的认证证书,故应予以删除。
3.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标准—商务评分-售后服务1、投标人或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符合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要求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且认证范围包括钢木制家具(或公寓家具)三星级及以上加1分,五星级及以上加2分,最多加2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要求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的认证范围并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有的叫钢木家具,有的叫公寓家具,也有的叫宿舍家具等等多种叫法,因此设置此项认证范围显然不合理,且有极大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证书的嫌疑。
被投诉人1称:
1.样品是用于佐证采购需求中的数据参数,学生使用的家具产品,事关学生安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需求,须用用关键配件的样品进行佐证来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之所以要求提供样品是为了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并作为后期履约验收的依据。履约验收是对本项目所有技术参数逐一进行检验,包括外观、尺寸以及用料。该项目工期紧张,家具为定制型产品,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采购人在进行需求调研、论证过程中,进行了市场调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产品市面上普遍存在,并且招标文件里面关于家具的尺寸参数采购人也给了公差值,充分考虑到投标人样品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小样,并非成品大样,对投标人的投标不会增加额外负担,样品用于佐证技术参数是否真实响应,防止不负责任的投标人虚假响应,并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也不是针对特定投标人。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本项目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来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共四家单位)所供样品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说明样品并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QC是由中国质量监督局授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受理发证,属于环保产品认证;家具产品按照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家具环保认证规则进行认证,认证单元划分:家具认证单元首先按主材质性状来划分认证单元:木质家具系列、软件家具系列、金属家具系列;然后按照家具的功用类别来划分认证单元,不同场地的市场的产品为不同的认证单元,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包括床、柜、桌、台、椅凳,评审因素设置:包括床类、柜类,桌台类、椅凳类,每涵盖1项加0.5分,共1分,最多加1分。也就是只要上述四类中包括任意两类就可以得满分1分。这样设置大类就是为了适合大多数正规家具制造商,不存在指定特定投标人。本项目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来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共四家单位)均具有以上认证,说明该认证并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为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设置加分是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本项目采购货物类别涉及“钢木类家具”,并不包括采购实木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藤家具、竹家具、玻璃家具、石材家具等其他家具;如果去掉认证范围,若投标人提供的是“软体家具、塑料家具、藤家具、竹家具、玻璃家具、石材家具”等其他与本项目不相适应的认证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项目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来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共四家单位)均具有以上认证,说明该认证并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置样品要求不合理,涉嫌排斥和指向特定供应商。经查,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设置提供样品的要求,是采购人以此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同时,从评审结果来看,参与投标的各供应商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样品,投诉人所述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其投诉事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技术实力设置“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产品包括床类、柜类,桌台类、椅凳类)”不合理,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经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设置“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其认证范围的评审因素,是作为加分条件。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不仅符合采购需求,而且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相协调。同时,从评审结果来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供应商也符合法定数量。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商务评分—售后服务设置“投标人或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符合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要求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且认证范围包括钢木制家具(或公寓家具)三星级及以上加1分,五星级及以上加2分,最多加2分”不合理。经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设置“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及其认证范围的评审因素,是作为加分条件,符合本项目的履约实际需求。该项认证证书的获取采用申请制度,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从评审结果来看,参与投标的各供应商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