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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80001
二、项目名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物业管理服务外包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江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青山湖创业大厦15楼15-17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589号
相关当事人: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二十三层2301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的委托代理物业管理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001),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月23日发布,于2022年2月15日开展评审活动,采购结果公告于2022年2月17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中物业管理系统信息化能力包含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系统、智慧物业综合管理系统软件、车行管理系统、可视物联网平台、人脸识别系统,我司认为此要求超出了中小企业的规模条件,代理公司回复所有投标人可采用自有产品或购买第三方厂商的产品进行投标响应,也就是意味着部分系统是自有产品,部分购买第三方厂商的产品都是响应招标内容的,这必然已不是属于同一品牌。若投标单位已有自主的部分系统,另一部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得不向第三方购买,而招标文件又要求“同一品牌的得4分、非同一品牌但能提供兼容性及稳定性测试报告的得2分,不能提供兼容性及稳定性测试报告的得1分,最高得4分”,显然前后自相矛盾,且对投标单位相对属于差别待遇。
(二)中小企业为了力求生存促进发展,不得不承担单项物业服务(一个项目只包含保洁或保安等单项服务),招标文件要求合同至少包含保洁、工程、安保等服务内容,且得提供8个,此条件限定了合同服务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条文是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条件,故我司认为合同内容的设定相对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与国家大力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背道而驰。
(三)代理公司回复是基于同一品牌厂商生产的软硬件产品的兼容性和运行稳定性考虑。但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非同一品牌但能提供兼容性及稳定性测试报告的得2分,既然能提供兼容性及稳定性的测试报告,那么就解决了兼容性及稳定性,却依然要区别评分,也就是说同一品牌具有绝对中标优势,这显然属于限定品牌。
被投诉人1称:
(一)本项目设置物业管理系统信息化能力加分是为了更好的体现供应商的服务水平,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自主研发和第三方购买的信息化软件都适用于本项加分,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投标,也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二)本项目业绩加分从项目实际出发,须涵盖保洁、工程、安保等服务内容。本项目并未用单项业绩金额或累计业绩金额进行加分,只用项目个数进行加分,不存在用规模条件限制中小企业投标活动。
(三)物业管理系统信息化涵盖了各个模块的软硬件设施,采购人为方便后期管理及系统的稳定运行,须考虑软硬件的兼容性问题。在产品后续的实际运行中,如有新的使用需求(如功能升级等),同一品牌的产品在产品维护上更有保障,所以在招标文件设置时有个差别分值。同一品牌并未限制特定品牌,并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物业管理系统信息化能力”设置的评审因素超出了中小企业的规模条件。经查,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了政府采购政策。“智慧物业综合管理平台”、“智慧物业综合管理平台”、“可视物联网平台”、“基础硬件模块”系统均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定义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业绩设置“投标人具有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保洁、工程、安保等服务内容)”作为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经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对业绩包含保洁、工程、安保等服务内容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要相适应,可体现投标人具有同类服务内容的服务经验,分值设置也未以单个合同金额或累计合同金额多少来设置,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定义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物业管理系统信息化能力”设置“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系统、智慧物业综合管理系统软件、车行管理系统、可视物联网平台、人脸识别系统为同一品牌”的评审因素,涉嫌指向特定品牌。经查,采购人为了保障整个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兼容性,对上述几个子系统为同一品牌和非同一品牌设置不同的加分分值,并没有指定特定的品牌,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