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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一、项目编号:0610-2141NF081614-01、02、03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1-2022年度司法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五纬路146号
被投诉人1: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66号华兴文化广场1号楼501-503
被投诉人2: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地 址:南昌市中山路104号
相关当事人(02包):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南昌市南京东路528号长泰大厦3号楼
相关当事人(03包):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23号附楼
四、基本情况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委托代理2021-2022年度司法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10-2141NF081614-01、02、03)的采购,划分为三个采购包,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于2022年1月17日开展评审活动,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项目02、03包的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依法暂停,项目01、02、03包的采购结果已公告且签订采购合同。鉴于投诉人对同一项目的02、03两个包进行投诉且投诉事项相同,本机关决定合并处理。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中报价占30分,技术要求40分、商务服务及要求30分,未公布各投标单位各项分值及评审得分”
事实依据:1.投诉人所计算的投诉人的得分与被投诉人代理机构所告知的得分不一致。根据2022年1月17日开标记录表显示,02、03包的投标报价最低价(评标基准价)分别为77.57万元、69.89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诉人应得的分值分别为97.4分、97.6分,与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告知的得分不一致,同时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并未就投诉人02、03包各项分值及评审得分予以解释或说明。
2.招标文件格式8的版本与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所要求的条件不符,导致评分出现错误,影响投诉人得分。招标文件第24页评分标准(评审依据:开标时提供中、小、微型、残疾人及监狱企业凭原件证明。),而招标文件第40页的投标文件格式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格式 8-1《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和格式8要求的材料明显不一致,但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并未予以任何的解释、说明。
3.相较于相关当事人而言,投诉人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营业收入等经营规模均远远小于相关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对小微主体进行扶持,若按照政策的主旨,投诉人由于比相关当事人更小,投诉人更有资格获得政策扶持,但结果反而由于错误的招标信息,导致投诉人的评分低于相关当事人,这样的结果明显不合理,有违政策精神。
4.招标现场没有审核投标单位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对
投标人资格缺少认定。
事实依据:(一)被投诉人代理机构未核实投标单位资质原件,故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存在重大错误,采用混合评标,其未考虑到仅有4个相同投标人的情形下,3个包选取3个不同的投标人时,03包属于必然废标的法定情形。由于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将01、02、03三个包混合评标,导致02包也应当废标。(1)招标文件第12页开标20.4“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招标文件第12页评标 2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3)招标文件第13页评标21.8“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4)招标文件第14 页评标21.13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由于01包、02包和 03 包需选择不同的中标人,所以在01包和 02 包项目中标后的投标人,在03包中当然的不得作为中标人,也即不是合格的投标人。而本次招标的三个项目的投标人均为投诉人、神州鉴定中心、开元鉴定中心和中正鉴定中心。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和中标的约定,在01包和02 包选取中标人后,03包的合格投标人有且仅有2家,正是由于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未对投标人的资质原件进行审查,对投标人资格缺少认定,导致本次03包招标合格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开标和评标要求。03包属于必然废标的法定情形,由于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将01、02、03三个包混合评标,导致02包也应当废标。
5.由于被投诉人代理机构末审核投标单位资质原件,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优惠资格末合理合法审查。
招标文件第12页评标,2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次招标的项目,潜在投标人均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而登记设立,并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中小企业。由于招标文件优惠资格的设置及评定不符合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客观实际,所以相关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附件8的版本提交投标文件,明显存在错误。但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未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的资格,盲目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确定相关当事人属于中小企业享有优惠条件是错误的。
被投诉人1称:
1.投诉人在本项目各包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代理机构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该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在电话中告知,并在2022年2月9日的本项目质疑回复(质疑回复见附件)中作出了书面回复:02包排名第四名,得分 96.85;03包排名第四名,得分 94.83。评审得分与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和标准评审得出 (评审报告见附件)。
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二)中所述问题为招标文件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招标文件第16页投标人须知第 30.1 条第1)款:“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了个工作日内;,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也未在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 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不予答复。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三)中所述问题,由于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等证明文件,故无法享受价格扣除。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结束后已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现场宣布了资格审查结果为全部通过。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条件证明文件的原件。由于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电子化招标,评审依据为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鉴定机构资质和相应鉴定技术人员资质的原件,只是为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看不清楚或有疑问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核对审查,并不是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提供的相关鉴定机构资质和相应鉴定技术人员资质时,并未出现看不清楚或有疑问的情况。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中所述问题,在质疑函中并末提出,也未在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不予答复。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02包):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
相关当事人(03包):
1.答复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系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违法违规。
2.答复人属于司法鉴定机构,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上,答复人均应认定为企业。答复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材料,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并无不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被投诉人未公布各投标单位各项分值及评审得分。经查,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环节已对投诉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进行书面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以及交易系统的实际操作,各投标人可以通过系统查看或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电话、纸质询问自身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除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外,其他投标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属于法定公告内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招标现场没有审核投标单位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对投标人资格缺少认定。经查,本项目开标现场进行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中设置:“供应商必须提供鉴定机构资质原件及复印件;针对采购方需求的八类鉴定项目,供应商必须按照每个项目提供两名以上相应鉴定技术人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的条款,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中,阐明该适用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的核对审查。且从招标文件的需求和评审标准设置来看,该要求是技术评审的基本内容,属符合性要求,应当在评审环节由评审专家进行审查,而非开标环节的资格条件审查。投诉事项中所涉招标文件设置采购包中标人选择及中小企业优惠资格的问题,均未依法质疑。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