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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60014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血液中心采购全自动血液贴签包装机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蓬曲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73号2栋1楼104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血液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厦1900号
相关当事人:南昌远利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
135号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9#楼1029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血液中心的委托代理采购全自动血液贴签包装机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60014)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于2022年2月22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出评审结果但未公告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1.对质疑答复书所给出的对于有关倾向性的参数不做调整的结果不认可。
事实依据:1、答复1说使用外置托盒按10年试用期计算需要增加约50万的购置费用,并且造成大量塑料制品的使用,该条评审因素与采购货物的后续使用耗材相关所以不做调整。我们在质疑函中已经明确指出“且前血站行业的血液贴签包装机为了保护血袋及血辫,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架构设计,有的是自带托盘,有的是外置托盒,也有采用其他设计的”,质疑答复1只单方面的以“外置托盒”增加购置费用并增加塑料制品的使用为由就为“内置托盘”增加5分明显是理由不充分的。首先采用其他设计的产品未使用内置托盘也未使用外置托盒,涉及不到质疑答复1中所谓的增加购置费用以及增加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但是仍然被区别对待,这明显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其次是否增加了耗材的费用以及塑料制品的使用,不能单单只看一种耗材,如果采购方对于耗材的费用以及塑料制品的使用量有要求的话,应该明确的以该项要求为评审因素,让所有投标供应商给出自己所投产品的耗材使用情况以及耗材费用,而不是单纯的以不相关的参数来对供应商区别对待。
2.质疑答复2认为“所投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用户越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产品质量、技术水平越高,售后服务越好”所以对我方质疑的参数不做调整。首先,我方在质疑函中质疑的是“招标文件以血站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质疑答复并没有正面回应我方的质疑。其次,血站行业的贴签包装机属于非标产品,也是近几年开始在行业内出现的产品,全国的采供血机构也才400多家,而招标文件以40个业绩作为业绩分满分的基数,这明显是倾向于提前进入到行业内的产品。且前能够满足该条件的只有深圳市普特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倾向性非常明显。
被投诉人1称:
1.该条款为加分项,非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无论是否满足,均具有投标的资格。本加分项中“托盘、托盒”,通用定义是“使静态货物转变为动态货物的媒介物”,属于广泛用于各行各业的通用名称,对于自动血液贴签包装机来说,托盘、托盒即是承载并保护血液产品的媒介物。该加分项的表述,已涵盖全自动血液贴签包装机保护血袋及血辫的所有架构设计。从配置方面分类,可分为内置和外置两种类型,内置即是设备自带,属于设备标配部件,采购无需另外采购;外置即是非设备自带,不是设备标配部件,且外置托盒多数为一次性塑料制品,采购人需要另外采购。经测算,如果使用外置托盒的产品,在设备使用期(按10年计算)内约需购置250万块外置托盒,资金约需50万元。本加分项属于广泛性、通用性、开放性的技术加分项,不具有特定产品倾向性,旨在考虑设备后期使用的耗材费用,且期望采购到更节约资金的产品。
2.全自动血液贴签包装机,应用对象为血液,应用场景为对不同规格和类别的血液成分进行自动贴签和包装,包括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等各种规格的血液产品。全自动血液贴签包装机属于《血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血液制备过程关键设备,此设备并不会在其它任何行业使用。且本项目加分要求所投产品应在全国范围内的血站行业业绩,并未限定特定区域。据此,此加分项已涵盖全自动血液贴签包装机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应用场景,并没有违反投诉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 业报价给予6%--10% (工程项目为3%一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已在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已执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条款要求。同时,为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参与项目招标,本项目业绩要求是所投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血站业绩,属于广泛性、开放性的业绩要求,即是全国范围内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业绩,其他代理商业绩、投标人业绩等所有业绩,都可纳入投标评审,同时本项目将单项业绩加分设为0.25分,属于较低的单项加分值,已尽可能缩短常规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业绩差距,以更好地促进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条款要求不相违背。
合格血液完成血液成分制备后,直接用于临床患者,血液贴签包装是血液成分制备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血液安全保证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确保正确贴签、包装是血液成分制备最重要的工作。血液安全无小事,血液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危,为确保最终血液产品的质量以及仪器高负荷工作的稳定性、安全性,所投产品应具有更高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售后服务。所投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用户越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产品质量、技术水平越高,售后服务越好,在给临床患者提供更安全的血液制品上提供了保障。本项目要求提供业绩,旨在为临床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血液制品,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1.自带托盘本身就是仪器设备的一部分,保证仪器的整体性。目前血站行业所使用的血液贴签包装机只有自带托盘和外置托盒两种设计,并无其他设计。所以并不存在并投诉方所说的被区别对待的问题。且该条技术参数作为技术加分项,而不是基本项不满足就作无效标处理。综合上述,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血站用户早在2015年就已经在开始使用该类设备,血液贴签包装机类产品进入血站行业使用已经近八年之久,是一个非常成熟的产品,而不是像江西蓬曲贸易有限公司所描述的是近几年开始在行业内出现的产品。招标文件设置产品的业绩为加分项,不具有排他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标书设置所投产品应通过自带托盘存在不合理,区别对待供应商的问题,经查:经查,公开招标文件表述:“为保护血袋及血辫,设备应通过自带而非外置手盒放置血液产品”。虽然被投诉人1在答复材料中阐述,该评审因素鉴于内置托盘产品为标配且使用更节约而加分。但基于招标文件所设置“为保护血袋及血辫...”的要求,内置托盘产品及外置托盘产品均能达到“保护血袋及血辫”需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内置托盘产品在“保护血袋及血辫”方面更优。该加分项的设置不具有合理性,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以血站的业绩作为得分条件”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三、商务评分、业绩要求:所投产品应在全范围内拥有一定数量的血站用户...每提供1份血站用户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得0.25分,以此类推,最多得10分”。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供应商的履约服务能力存在有一定的关联性,与供应商所投产品质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供应商提供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累计不超过40份“血站”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过多的业绩数量主要体现的是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