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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80085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司法厅全省行政执法证件集中统一换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16号4幢
被投诉人: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1: 江西省司法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39号
相关当事人2: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云埔工业区骏丰路111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司法厅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司法厅全省行政执法证件集中统一换发项目(项目编号: JXTC2022080085),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5月11日发布,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采购结果公告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质疑回复函称我公司检测报告中未提供涤纶缝纫线材质,被认定不满足检测报告要求而扣分。而招标文件中此项表述未包含文件中检测报告评分项:“8、涤纶缝纫线断裂强力阻力≥2.9×103 cN,符合GB/T 3916-2013《纺织品卷装纱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CRE法)》的检测报告,合格得3分。”该要求的表述是检测涤纶缝纫线断裂强力阻力,并未要求检测缝纫线的材质;检测的标准GB/T 3916-2013也不包含材质标准和检测方法。
(二)该项目变更未遵守政府采购项目变更的规定,使得我公司只知道开标时间的变更,未能知晓评分标准的变更,在投标文件的响应和价格的填报还是依据变更前的内容,从而影响投诉人的中标。
被投诉人称:
我司受江西省司法厅委托,依据赣购2022J000578961号采购计划,对江西省司法厅全省行政执法证件集中统一换发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085)(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预算金额为330万元人民币。于2022年5月1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5月12日开始获取招标文件。
5月18日,山东邦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司提交质疑函,主要反映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备加分项中有限制性或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5月24日,江西恒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向我司提交质疑函,主要反映设备加分项存在不合理条款,且业绩加分项中对业绩要求过高。经与采购人江西省司法厅沟通,我司于5月27日发布项目变更公告,并对招标文件件进行了修改,上传了答疑文件,主要修改内容为删除原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备加分项所有内容,并对业绩加分项做了调整。本项目于6月16日开标,6月2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月26日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司提交质疑函,主要反映其技术加分项应为满分,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另质疑其他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加分项要求,认为评审错误。我司于7月1日发出质疑回复,针对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检测报告扣三分的问题,经核实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总后军需材料供应站被装材料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行政执法证缝纫线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XCLS210250)”,样品名称为行政执法证材料(缝纫线),与技术评分产品检测加分项8要求的“涤纶缝纫线”不一致。评标委员会依据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行政执法证缝纫线检验报告”中未体现涤纶材质,已经认定其此项未响应加分项要求。
针对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质疑业绩加分项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于 2022年5月27日在上述网站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该公告载明“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更正内容:应采购人要求,本项目有变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2年6月16日14:30(北京时同),变更内容详见答疑文件。”同时上传了补遗文件供投标单位下载。补遗文件对本项目评分细则做了以下两项修改:1、删除设备加分项;2、将业绩加分项变更为“投标人自2018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问为准)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每具有1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4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贵司此项质疑提供的事实依据不是本项目补遗文件修改后的评分细则内容,同时质疑其他投标人的业绩评审亦未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其所提质疑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经核实评审报告,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务加分项满分。
相关当事人1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2称:
(一)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2)技术评分产品检测第8项,要求提供“涤纶缝纫线”相关检测报告,投诉人检测报告中并未体现“涤纶”材质字样,而缝纫线的种类分为多种,有:棉缝纫线、涤纶缝纫线、涤棉缝纫线、尼龙缝纫线、棉缝纫线、维伦缝纫线、丝线。根据种类,每种缝纫线的应用领域也不同,若检测报告中未体现具体材质,是无法证明是涤纶,故本条评分项属于未响应加分项实质性条款要求。
(二)投诉人称只知道开标时间的变更,未能知晓评分标准的变更。根据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发布的项目更正公告,投诉人完全属于内部工作人员马虎,未认真阅读公告内容造成,以此来投诉完全不合理,偏离事实。代理机构2022年5月27日连续发布了两条项目有关的更正公告及补遗文件发布公告(见公告截图),投诉人既然看到更正公告,公告已详细说明更正事项、内容、日期,更正事项包含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代理机构整个流程清晰有序,合法合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需求表及采购要求“二、采购要求(一)技术需求...”中:(1)窗帘预估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报价不合理,其中辅料以米为单位报价设置不合理;(2)窗帘采购单价中已注明包含相关辅料的价格,又存在罗马杆/轨道的单独报价,系重复报价的设置不合理。经查,(1)市面上因商家习惯或材质不同,有存在米或平方米的不同计算方式,故窗帘预估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辅料以米为单位设置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2)技术需求中相关品目的单价并未包含轨道的价格,“1米轨道2米布带”为采购需求标准,其控制单价已单独列示,未发现重复报价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开标活动中,有4家单位疑似关联单位(竞价存在规律,分别为:295、296、297、298万元),涉嫌围标串标。经查,该4家单位的报价分别为:2962760、2977011、2954960.6、2980860,并无明显规律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各项信息未发现该4家公司存在关联性。经查询前述4家公司近期投标信息,除本次项目外在其他项目中此4家公司未再存在过竞合。根据现有证据及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该4家单位围标串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纸质检测报告,未要求提供实物样品的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中就后续交验货的质量问题:“...对有疑问产品,甲方有权进行抽样,并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货期间院方可随机抽检货物”的设置不合理。经查,该设置并无不合理性,提供样品或检测是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故该设置合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主要是(1)开标当天仅询标投诉人不合理。经查,为了使评标委员会能够公正、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项的要求,从而导致未得到评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二、评分标准中(2)技术评分8的设置为:“涤纶缝纫线断裂强力阻力≥2.9×103 cN,符合GB/T 3916-2013《纺织品卷装纱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CRE法)》的检测报告,合格得3分。”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第553-555页中“总后军需材料供应商站被装材料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关于前述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行政执法证材料(缝纫线)。“缝纫线”确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涤纶缝纫线”不一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主要是该项目变更未遵守政府采购项目变更的规定,使得投诉人不知道变更了评分标准,在投标文件的响应和价格的填报还是依据变更前的内容,从而影响投诉人的中标。经查,该项目于2022年5月27日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更正公告》:“...二、更正信息中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更正内容:应采购人要求,本项目有变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2年6月16日14:30(北京时间),变更内容详见答疑文件...”。同时已上传了答疑文件。由此,采购人对于采购文件的变更已合法公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