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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3]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8009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教育技术与装备发展中心采购中小学电教一体机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青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3号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2号楼14层18办公
被投诉人: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
相关当事人2: 江西省教育技术与装备发展中心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6楼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教育技术与装备发展中心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教育技术与装备发展中心采购中小学电教一体机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091),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2022年6月2日发布变更公告,2022年6月6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所投海康威视品牌75寸一体机(型号:DS-D51WXY Z-X/Y) 存在虚假响应,弄虚作假,不响应招标文件参数及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二)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没有对我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认真核查,仅仅简单地强调评标过程符合招标程序,评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做出解释的内容来回复我方质疑,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明显有意袒护被质疑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是对虚假响应投标行为的纵容。
被投诉人称:
(一)经核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名称:75寸一体机软硬件;制造商、品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海康威视;规格、型号:75寸一体机、DS-D51WXYZ-X/Y;产地:杭州。”的内容,已经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一体机采购需求,同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份用于佐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的检测/检验报告,标明“产品名称为智能交互一体机,型号为DS-D51WXYZ-X/Y”。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已经认定其投标响应有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已经对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整机性能、触控技术要求、摄录配置要求、系统配置要求、一体机配置要求、易用性要求、教学白板软件技术要求、集中控制系统要求及网络安全要求”共10条招标文件条目号进行了完全响应,评标委员会也已经认定其投标响应有效,经综合评审该公司综合得分排序第一。
质疑调查期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解释:“质疑人所提出的质疑内容没有给出相应的合理证明材料,纯属主观臆造。针对标书所有参数,我司承诺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采技术要求,在投标过程中均已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佐证。”同时提供了加盖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承诺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全部产品技术参数等资料真实准确,完全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基本参数要求。此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ITEA-20212622),针对摄录配置要求中内置麦克风的拾音距离的检测结果为内置8阵列麦克风,拾音距离13米,正偏离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拾音距离≥10m”参数要求,也符合“拾音距离≥12m”的加分评审要求。
(二)我司于2022年7月4日受理福建青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后,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发出质疑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交针对质疑事项的书面解释材料并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证据材料,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我司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不存在有意偏袒被质疑人的情况,且此投诉事项未在质疑事项之列。
针对投诉人所称麦克风拾音距离招标文件有两处要求,一处为符合性条款“1.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麦克风,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10m。(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拾音距离≥10m”)”;一处为加分条款“7、内置麦克风采集音频拾音距离≥12米。满足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制造商鲜章佐证“拾音距离≥12m”。检测报告原件现场核查。”;但是两处要求检测报告佐证的均为拾音距离,未要求佐证其他参数,“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此条响应即可,故评标委员会不存在评标失误。
相关当事人1称:
(一)我司所投并中标产品为海康威视品牌75寸一体机,项目投标过程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为海康威视的“系列”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明确送检产品为“智能交互一体机”,型号规格可清晰说明涵盖投标型号。我司所投产品按招标要求,针对所有基本参数和功能均提供由海康威视原厂盖章确认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详细见提供的附件)。检测报告相关证明及说明: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科安【2001】18号)”“三、对在设计、结构、材料、关键元器件、主要性能指标等方面基本相同的系列产品,允许在一个检测报告中包含多种型号的产品,如何分类由检测中心根据送检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目前教学产品行业惯例的确认可使用同一系列产品的检测报告,作为该系列某一型号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智慧黑板和一体机同属于DS-D51WXYZ-X/Y系列产品。质疑方在非法获得不正当商业报告的情况下,举证“仅限1使用,其他项目无效”的历史检测报告质疑我司当前所投产品技术规格、产品形态不符合招采要求,存在非常明显的恶意主观臆断和诽谤。
质疑厂商所提出的质疑内容没有给出相应的合理证明材料,几乎把所有产品的参数都照搬到质疑和投诉文件中,纯属主观臆造。针对标书所有参数,我方承诺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采技术要求,在投标过程中均已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佐证。并且按正常法律法规和规范流程参与公开投标,经过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严格的评审,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均现场提交给了评审专家核查。详细基础参数佐证材料参见所附的原厂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对拾音大于等于10m进行报告佐证,我司已按照要求明确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因此我们在投标环节中应标回复和举证没有问题。招标文件中未对“用于音频采集”这句话明确必须提供报告。
另,在“具备内置麦克风,拾音距离13m”中,我们已经对麦克风拾音距离做了佐证,即我们对拾音这一功能也进行了佐证,能够拾音,具备拾音功能即代表可进行音频采集。请质疑方切实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能力,在认真查看标书内容后再提出合理质疑。
相关当事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所投海康威视品牌75寸一体机(型号:DS-D51WXY Z-X/Y) 存在虚假响应,弄虚作假,不响应招标文件参数及相关检测报告要求的问题。经查:投诉人主要投诉中标供应商不满足以下5项技术需求:1、整机性能:(3)侧置输入接口具备≥2 路 HDMI;侧置输出接口具备≥1 路音频、≥1 路触控 USB;前置输入接口≥3 路 USB 接口(包含 1 路 Type-C、2 路不低于 3.0 USB)。(4)钢化玻璃表面硬度≥9H。(5)内置全通道栏快捷菜单。2、摄录配置要求:(1)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麦克风,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10m。 (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佐 证“拾音距离≥10m”)(2)内置非独立摄像头,拍摄像素数≥800 万。摄像头视场角≥125 度;3、系统配置要求:(1)嵌入式系统版本≥Android 9.0,内存≥2GB,存储空间≥8GB。(4)嵌入式 Android 操作系统下,互动白板支持不同背景颜色,同时提供学科背景,如:五线谱、信纸、田字格、英文格、篮球和足球场地平面图。4、易用性要求:(3)支持任意通道下,如 HDMI 等的即时批注书写功能。(4)具有外部信号输入智能识别功能:当 HDMI 端口有信号输入时,设备能自动切换 至对应通道,无需手动调整;当外接信号断开时,能自动切换回原始通道。(5)在不采用任何物理升降结构的前提下,Windows 通道下可实现液晶屏显示窗口下移。5、教学白板技术要求:(1)支持老师个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登录后可实现白板软件与资源分享平台对接,对资源进行上传、下载;支持课件云存储、云同步。(2)提供多种笔的书写方式;支持点擦除、选择擦除、滑动清页擦除及手势擦除,且能够根据手与屏幕的接触面积自动调整手势板擦工具的大小。(3)支持意见反馈机制,老师可通过软件给原厂发送问题及反馈建议。(4)多媒体导入:支持导入图片.音视频等多媒体文件供备课使用,兼容以下格式:
rm\rmvb\wmv\avi\mp4\3gp\mkv\flv\mp3\wav\wma\ogg\aac\png\bmp\jpg\jpeg\gif\flash。(5)支持复杂数学公式输入,提供不少于 20 个数学符号及模板,输出的公式内容支持不同颜色标记及二次编辑。(6)免费升级:在软件在线更新有效期内,可在线获得软件最新版本的更新下载。
上述5项技术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属于基本项,需完全满足。经查阅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其中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对技术需求整机性能、摄录配置要求、系统配置要求、易用性要求、教学白板技术要求等5项技术需求明确表示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不作为,明显有意袒护被质疑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是对虚假响应投标行为的纵容的问题。经查: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青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的回复(赣招司质函〔2022〕145号)”,已经依法依规对福建青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的事项进行了逐一回复,并未不作为,也未发现偏袒被质疑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在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投诉人福建青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存档。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