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09-06]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30196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社区(楼宇)电梯梯内框架媒体宣传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博泰生态商务园2号楼111栋-135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
相关当事人: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焕章路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社区(楼宇)电梯梯内框架媒体宣传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30196),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5月22日发布,于2022年6月9日发布变更公告,采购结果公告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预中标人存在虚假应标嫌疑,无实质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据投诉人所知,目前南昌市区预中标人在全南昌范围内的资源点位共为259个楼宇,其中媒体分布在梯外等候区的楼盘数量有217个,占比83.78%,梯内楼盘数量为42个,占比16.22%(详见附件1)。可见其大部份广告点位均在电梯外,与采购要求的梯内广告采购需求不符,中标单位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存在虚假应标嫌疑。
本项目中标单位在中标前未能具备300个重要的社区(楼宇)且梯内楼盘数量仅42个,其中在南昌市中心城区的梯内楼盘仅仅13个。据投诉人对南昌梯内广告市场的了解,整个南昌市重要社区(楼宇)约800个,将近80%的广告资源签约在在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和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旗下,中标后一年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若要获取到300个重要社区(楼宇)则需要额外增加300-13=287个重要社区(楼宇),该获取概率是极低的(详见附件2)。投诉人认为,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投标前仅有梯内楼盘数量为42个,现投标工作已完成,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依旧不能满足招标文件需求,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完全忽视这一不定因素,未经过调查便草率承认中标单位资格。不仅存在失职失察之嫌疑,而且还会导致后续合同履行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另附《中标单位资源(梯内、梯外)照片》与电子照片及视频(U盘)以证明中标单位梯内外资源数据的真实性。
(二)根据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与采购人确认后给出的书面答复内容意思表示,采购人允许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再获取梯内广告社区(楼宇)资源以满足该项目履行需求。这一做法有失公平、公正,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嫌疑,有悖《优化营销环境条例》,且会导致国家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政府和国企采用公开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根据2022年7月12日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经过业主单位的确认针对投诉人对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内容(附件五):质疑调查期间,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针对贵司的质疑作出解释“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2.投放媒介:全年覆盖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 ,约45000 块梯内框架媒体。并无明确要求投标前必须满足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的资源,我司只需在一年的投放期间,覆盖总数达到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即可。”由此可见,中标单位承认其截止本项目开标日期2022年6月24日(含)之前无法覆盖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采购人也认可中标单位的这一做法。投诉人以及其他部分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就已经具备300个重要社区(楼宇)的资源,完全具备并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但是却未中标。反而将不具备合同履行条件的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确定为中标人。采购人这一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有失公平、公正,无法满足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而且,若采购人认可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无明确要求投标前必须满足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的资源”,那么也说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有关的技术、服务要求,会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三)针对本项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得分评审有误,要求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价格为分10分,技术分为60分,商务分为30分。投诉人现场咨询了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告知投诉人总得分为69.29分,总排名第五名。结合招标文评分要求以及投诉人投标文件内容,对投诉人最终的评分结果存在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人报价为265XXXX元,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进行的招标,而投诉人为小型企业,所以在政策上面有6%的价格优惠。就开标现场公布的报价情况,本项目共6单位参与,开标现场公布的价格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报价268XXXX元、江西梯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报价265XXXX元、江西禾木加传媒有限公司报价249XXXX元、南昌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报价260XXXX元、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报价225XXXX元。报价最低的为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报价为225XXXX元,假如其他投标单位也同为小微企业,投诉人的价格得为8.XX分,假如其他投标单位不属于小微企业,投诉人的得分约为9.XX分。依据详见附件3:开标一览表及本项目的公布开标结果。
2、商务得分情况:投诉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结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诉人理应获得商务基础分10分,依据详见附件4:商务偏离表;在“企业实力”评分中,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已经提供了满足评分要求的109个物业合同,且均为梯内广告,投诉人理应得到20分,详见附件5:正在合作社区信息表及相应的合同扫描件,综上,投诉人在商务得分部分应得30分。
3、技术得分情况:投诉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服务需求”,结合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投诉人理应获得技术基础分50分,详见附件6服务需求响应/偏离表。
综合以上3点,投诉人除开技术方案分之外的总分已经达到:8X.XX分,而评标结果中投诉人总得分为6X.XX分,总排名第五名。根据附件1和附件2数据显示,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投放方案针对性不强、广告到达率低,受众范围窄。依据招标文件中广告投放方案的评分要点,其投标文件的满足程度有低于投诉人或其他投标单位的嫌疑。投诉人对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要求重新组织评标委员进行评审,或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称:
为推动我省品牌农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优势品牌宣传力度和宣传实效,2020年省财政厅通过绩效考核,要求我厅就2021年江西“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进行研究,并共同制订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同意。随后我厅与贵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 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0〕54号),明确从2021年开始,开展江西农产品“1+N”品牌宣传,暂定实施2年,其中包括在南昌重要社区电梯内45000块平面媒体全年展示农产品品牌形象。为确保覆盖面,在2021年、2022年的项目采购需求中进一步明确“全年覆盖南昌市 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
(一)采购组织情况
经自查,我厅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确定招标代理。2021年9月13日通过厅官网发布公告并组织遴选,并于9月22日举行了遴选大会,确定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
集体研究。2022年3月厅常务会就2022年N个渠道农产品品牌宣传资金安排进行研究,确定南昌重要社区梯媒宣传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
公开采购意向。根据“政府采购活动在实施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的要求,于2022年3月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要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
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及一般性审查。本项目于2022年4月20日进行了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并于2022年4月27日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开展了一般性审查,并出具了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报告。
组织开标。本项目于2022年5月2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6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8开标室举行公开开标大会,从江西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5位专家组成本次项目的评标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及技术、商务评审,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排序。6月28 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结果公示,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8月4日收到省财政厅《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按要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二)答疑情况
收到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投诉书,经认真研究,涉及我厅的诉求集中在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归纳起来主要是指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资格认定和招标结果认定问题。我厅认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本项目采购文书中未将“覆盖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作为资格条件设置门槛,而是作为采购需求由投标人响应,符合《采购法》规定。在开标前,我厅并未收到对这点的质疑。二是目前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为我厅 2021-2022 年度合作方,截至收到投诉时问,拥有南昌市梯内媒体社区资源为287个,并未达到300个。按照投诉事项1表述的“整个南昌市重要社区(楼宇)约800个,将近80%的广告资源签约在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和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旗下”计算,且不考虑两家重叠的社区(楼宇)资源,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拥有的梯内媒体社区将达到350个以上,即超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对此投诉书中描述十分模糊,可信度较低。三是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向招标代理公司书面承诺将完全响应采购需求、按合同履约。我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签订项目合同,密切监督该公司履约情况。如出现违约,立即按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当事人1称:
(一)关于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投诉我司在投标前未达到300个电梯梯内重要社区(楼宇)的相关情况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三)服务标准和要求中的第2小点(即:投放媒介:全年覆盖 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约45000块梯内框架媒体),该招标文件中并无明确要求履约前必须满足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的资质条件。我司能够在一年的合同履约期内达到300个电梯梯内重要社区(楼宇)宣传覆盖,且作为己经有十余年广告投放经验和资质的公司,我司完全具有履约能力,此次能够中标,我司完全符合条件。
根据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所提供的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司作出以下回应: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9月29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深耕南昌社区楼宇电梯框架媒体板块,有着丰富的经验及充分的实力去执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社区(楼宇)电梯颋欸框架媒体宣传服务采购项目,如果没能完成采购人的合同要求,将按照《民法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质疑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的答复等相关情形
本项目是依法依规完成的政府采购,事实清晰,结果合法。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与采购人确认后对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答复函,此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对方所称有失公平公正、扰乱市场秩序情形。
(三)关于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质疑自身投标文件得分并要求重新评审的相关情形
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质疑自身投标文件的得分情况,创设过多的假设条件,其自身认为“符合、达到要求”等均属无稽之谈,完全处在自圆其说、自以为是的情形。此次投标评审,必定是专家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各方因素考量,从而给出的打分,不存在对方所称评分过低的情况。
(四)关于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
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中存在多次法律漏洞以及文字表达问题。其一,引用法律不当。在对方投诉事项1中,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司的投标文件已经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设备、专业技术能力等要求,且能够在履约期内完成采购人的要求,并不存在对方所认为的“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情形,对方引用的该法律依据并不适用我司。其二,引用法条不清晰。在对方投诉事项2中,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未明确指出我司属于具体哪项情形,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司根本不存在上述法条列举的情形。其三,错误适用法律,故意扭曲事实。在对方投诉事项2中,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尚且不谈还未出现实际损失,对方随意引用法律质疑我司的履约能力明显是空穴来风,毫无事实根据。其四,对法律进行断章取义。在对方投诉事项3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对方只是因为自己未能中标而质疑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而并无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等情形。
关于我司的资质以及对于该项目的殿约能力等情況说明
我司长期服务于各类大小企业的广告投放、传媒宣传等服务,具有丰富的服务经验以及相关的资质,此次中标也正是我司各方面综合水平得到认可的体现。
自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社区(楼宇)电梯梯内框架媒体宣传服务采购项目往年公示以来,我司一直高度关注该项目。前几年因招标条件限制,未能满足一般纳税人资质而无缘应标。今年条件放宽至小规模纳税人后,我司也本着积极参与的态度,合法合规的参与应标。在多方投标人参与的激烈竞标环境下,有幸中标。且我司被质疑阶段,一直积极配合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所提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嫌疑,无实质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具备投标人资格的问题。经查,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以及无实质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采购人允许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再获取梯内广告社区(楼宇)资源以满足该项目履行需求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二、采购需求的一、服务需求中(三)服务标准和要求的设置为:“1、投放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宣传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2、投放媒介:全年覆盖南昌市300个以上重要社区(楼宇),约45000块梯内框架媒体,尺寸不小于24.16平方分米。”由此,招标文件对此项的设置为履约内容,并非前置要求或履约能力。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得分评审有误的问题。经我厅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本次项目进行分数复核,复核结果没有存在错评、漏评的情形,与原评审结果一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