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09-21]
一、项目编号:HW22026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全省法院法官服及配饰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浙江爱伊美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88号
被投诉人1: 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凯旋国际广场10号写字楼3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988号
相关当事人: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 47 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全省法院法官服及配饰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W22026),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4月19日发布,2022年5月27日、2022年6月16日发布延期公告,2022年6月24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已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开标过程涉嫌违规。开标结束后,按照程序应该是进入本项目的评审环节,由评标专家对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别进行评审;但是在开标程序结束后2.5小时,约当天下午17:00左右我公司接招标代理公司通知,要求重新进行开标并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再一次签到、解密等;重新签到后有5家投标人,相比2022年6月24日14:00时第一次开标多了1家投标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并未向其他投标人公布重新开标的具体原因及能有效支持该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我司有理由怀疑在其他投标人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签到、开标的情况下,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没有正常完成签到,重新进行开标就是为了让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获得签到的机会。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开标当天,招标公司要求二次开标、解密,一直未等到官方出具的事故调查原因、证明材料及经采购方盖章认可的书面结论及相关说明。对此,我公司同样认为本次开标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违规操作。
(二)质疑答复不合理。
1、质疑答复中公示的罗蒙公司签到截图上的签到时间有误。罗蒙公司提供的签到证明,时间为14:32分,早已过了14:00分的规定签到截止时间,不足以证明该投标人在14:00以前已完成签到。如果罗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签到证明,招标代理公司应该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后台查询的签到证明,以证明罗蒙公司在当天14:00分以前有签到记录。否则该签到证明无效。
2、质疑答复中,招标代理机构说开标会议上无法接打电话,可是当时全程有开标会视频直播,视频中各投标人清楚看见开标工作人员在电话通知还未解密的投标人尽快解密。证明开标会上是可以与各个投标人进行电话联系的。比如开标过程中另一家投标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因开标解密滞后,我公司清楚通过直播视频看到现场工作人员致电杉杉公司沟通情况。从而得出结论:如果罗蒙公司在开标会期间提出有效的质疑述求,开标工作人员在现场是可以第一时间处理该诉求的,招标代理公司关于工作人员现场不能与罗蒙公司进行电话联系的这一答复存在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情况。
3、质疑答复中提到采购人向新点公司发函,要求协助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签到;并且提到采购人有书面报告江西省政府采购监管处。但是质疑答复中并没有出示上述函件及回函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本项目的公平性,请求出示新点公司的核实回函。
被投诉人1称:
(一)本项目在开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我公司和采购人与新点公司和贵处进行了及时的沟通,采取的处置措施在质疑回复函中已经叙述的非常清楚,本项目开标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情况。
(二)1、公示的罗蒙公司签到截图上的时间为14:32分。截图上的时间是指签到页面截图的时间,并非签到时间。此截图表明罗蒙公司在签到截止时间前是已经完成了签到。若在签到截止时间(14:00)后没有完成签到,则按截图时间14:32分将无法完成已签到的截图。
2、在我公司的质疑答复中,依据开评标相关纪律,开标现场不能接打电话。是指我公司开标人员在开标期间没有接听公司办公室人员打来的电话,所以在开标结束前无法掌握罗蒙公司遇到的情况。在质疑答复中就此情况说的非常清楚,并不存在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情况。
3、采购人向新点公司发函要求协助核查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签到的情况,目前还没收到回函。经后续询问,须采购监管部门要求核查才能出具回复函。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称: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法官服及配饰(招标编号:HW22026)于2022年6月24日14:00分进行不见面开标,我司在2022年6月24日14:00分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网上签到。
截止14:08分因我司一直只看到1家签到且看不到开标的界面,故我司授权代表(电话:1817287****)分别于14:08分和14:29分联系招标文件公布的项目联系人电话(0791-83808836)反映了自己在平台系统完成签到,系统显示只有我司1家签到且我司平台系统里看不到开标的界面的异议情况,工作人员回复说会尽快联系此项目的经办人予以回复。
(二)我司于开标时间14点前完成签到,如果未在时间点签到成功,里面不会显示我的座位,我司也提前不知道会发生新点网络技术上的问题,导致14点32才截图。所以浙江爱伊美投诉的这个14点没签名不成立。
14:40分和14:43分此项目的经办人(电话:1357613****后)回电话我司询问异议情况及我司工作人员QQ号并联系新点工作人员了解我司反映情况是否属实,请我司等待回复。
14:45分新点工作人员进行QQ远程操作处理技术上的问题未解决问题。15:46分新点工作人员与我司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经后台查询,由于系统通道推送出了问题并未将此签到信息同步到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导致我司于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标大厅完成了签到,但开标现场无法掌握我司完成签到的情况,由于是系统出现问题,他们会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请我司等待回复。
17:05分我司接项目经办人电话通知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进行签到、投标文件解密等。
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签到并显示签到成功,且长期保持在线状态。并按文件要求在开标环节20分钟以内,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了异议。我司在此过程中,完全按招标文件及不见面操作系统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浙江爱伊美投诉的事项不成立,故我司有公平,公正参加此项目投标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开标过程涉嫌违规的问题。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9月3日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协助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并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10点在江西省财政厅组织了调查取证会,参与取证调查的人员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以及相关当事人和交易系统研发管理人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机关发送了《关于协助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根据复函和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证实,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13时16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完成了签到。经查:因本项目处于省、市交易市场系统分离阶段,导致本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可进行签到。采购文件中第三章第18.1条要求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否则投标无效。该项目实际确定的开评标场地为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当事人已按规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了签到,并无过错。在发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签到没有统一导致开评标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经研究请示,本着公平公正和供应商并无过错以及采购效率原则,组织进行第二次重新签到,逐一电话通知各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并说明情况,各供应商均未当场提出异议,同意进行了第二次签到。期间没有发现围标串标,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质疑答复不合理的问题。经查:1、附图时间的14:32为截图时间,并非是相关当事人的签到时间。相关当事人的签到时间为13时16分,已按规定进行了签到。 2、相关供应商在发现签到后没有参加开标的情况,积极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及时暂停开标并积极了解情况、依法解决问题,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中已客观叙述情况。3、被投诉人2向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函核实,但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回函,被投诉人1在质疑回复函中没有提供该核实回函。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