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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一、项目编号:JXDY2022-HW-G0030-A包、JXDY2022-HW-G0030-B包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家社区峰荟时代科技中心A座2531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产业园二期1号科研楼BC区4楼
相关当事人1: 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与卧龙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10米
相关当事人2: 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相关当事人3: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A区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委托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2-HW-G0030-A包、JXDY2022-HW-G0030-B包),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8月14日发布,2022年9月7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评标活动中提出我司所提供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有未通过项,得出我司投标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评标结果,我司认为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意见为维持原评标结果,不接受我司质疑,我司不认可此答复意见,因此,向贵单位进行投诉。
招标文件原文要求: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基本要求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ITS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和交通运输部认可的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备注:检测报告须在有效期内)”。我司已提供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ITS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以及北京易路行技术有限公司(交通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其他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也均为易路行出具。
我司提供的《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据如下:1、《报告》的检测结论为“符合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ETC费显优化升级工程相关应用要求以及江西省蓝牙相关应用要求”,结论是符合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若测试不通过的话,检测机构易路行会明确在检测结论里写出“测试不通过”。我司投标产品已经通过了江西省ETC全国联网测试,《报告》的检测结果为合格。该报告为省份入网报告,总体结论为通过,我司2021年为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供货十万套卡签,相关合同已附在投标文件中。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负责。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技术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要求和评审依据,认真核对各投标人的各项材料,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供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中检测单项“发行信息”测试结果是未通过,在“检测结论”中明确提出“被检测设备存在部分问题,建议整改后发行”,且评标委员会在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找到整改后的检测报告,故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考虑到项目的重要性,于2022年09月21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会上,评标委员会维持了原评标结果。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ETC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路网【2014】226号文中“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2011年13号公告、《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交办公路【2014】112号)及补充技术要求(交办公路【2014】205号)、《公路电子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 B10-01-2014)等部颁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ETC电子标签与用户卡的发行工作。”以及“在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各(省、区)使用电子标签或用户卡预留文件、更改文件数据定义、进行标准规范中未明确定义的操作时,应出具研究报告并报部路网中心,经组织评估对全国ETC联网运行的影响并测试通过后方可应用”等相关规定,投诉人提供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中检测单项“发行信息”测试结果是未通过,该ETC蓝牙车载设备不符合全国ETC联网要求。
三、经查阅2021年投诉人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该公司2021年的省份入网报告有两份,其中一份过程性的检测报告在测试项目中测试结果是未通过,与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一致,另外一份结论性的检测报告测试结果均通过。
四、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A包和B包在收到贵单位下达的“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已暂停,目前该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相关当事人1称:
一、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负责。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技术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要求和评审依据,认真核对各投标人的各项材料,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中检测单项“发行信息”测试结果是“未通过”,在“检测结论”中明确提出“被检测设备存在部分问题,建议整改后发行”,且评标委员会在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找到整改后的检测报告,故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函后,考虑到项目的重要性,于2022年09月21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会上,评标委员会维持了原评标结果。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ETC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路网【2014】226号文中“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2011年13号公告、《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交办公路【2014】112号)及补充技术要求(交办公路【2014】205号)、《公路电子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B10-01-2014)等部颁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ETC电子标签与用户卡的发行工作。”以及“在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各(省、区)使用电子标签或用户卡预留文件、更改文件数据定义、进行标准规范中未明确定义的操作时,应出具研究报告并报部路网中心,经组织评估对全国ETC联网运行的影响并测试通过后方可应用”等相关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中检测单项“发行信息”测试结果是“未通过”。投诉后,经查阅,该公司2021年的省份入网报告有两份,其中一份过程性的检测报告在测试项目中检测单项“发行信息”测试结果是“未通过”,与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一致,另外一份结论性的检测报告测试结果均通过。
三、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A包和B包项目在收到贵厅下达的“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已暂停,经中心党委会决定,待投诉处理结束后,再行签订后续合同,目前该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相关当事人2称:
一、我司于2022年8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江西鼎越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并于2022年9月7日9点30分参与江西鼎越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2-HW-G0030-A包/ B包)的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江西鼎越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通过邮件向我司发出三份书面文件,包含两份书面函件以及一份告知书,并于2022年9月15日向我司发送成交通知书。
二、根据江西鼎越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司发送的成交通知书可知,我司成功中标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A包(采购编号:JXDY2022-HW-G0030-A包),目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署。
三、我司认为江西鼎越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关于“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2-HW-G0030-A包/ B包)的招标及投标过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我司也尽了全力去准备、诚实信用地参加本次投标,整个过程完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委及专家做出的评审判定是准确的,针对个别厂家提出的异议江西鼎越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也做出了关于质疑的答复,对于江西鼎越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我司认为是准确、合理、合法的,我司完全认可此次招投标的结果。
良好的投标环境需要各方去维护,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准确评审也不应允许被个别参与方无端地随意质疑。如因个别厂家提出的无端质疑影响到我司的合法权益,我司保留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关当事人3称:
我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贵厅送达的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SDY2022-HW-C0030-B包)《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副本,现针对此项通知做出如下两点说明:1、我公司已知悉这一投诉事项,我公司会密切关注投诉进程。2、此项目已过公示期,我公司已经缴纳中标服务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对符合性审查未予以通过存在异议的问题。经查:投诉人所投项目为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ETC蓝牙车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2-HW-G0030-A包、JXDY2022-HW-G0030-B包),两份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均相同。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条第5项明确要求“ETC蓝牙车载设备需符合全国ETC联网要求,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ITS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和交通运输部认可的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备注:检测报告须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检测报告》(报告编号:OBU-36-2021-02)(以下简称“检测报告”)中检测结论显示“经测试,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送检的Efsys T103型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车载单元样品的各项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被测设备存在部分问题(问题附后),建议整改后发行”。检测报告中显示发行信息未通过、协议测试时间窗口管理修改后通过、SetMMI原语测试修改后通过、蓝牙协议测试协议符合性测试修改后通过、蓝牙异常场景交易测试修改后通过。测试问题列表中发行问题“车辆信息文件预留字节不为0xFF,不符合交办公路[2014]205号附录3《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用户卡、EASM文件结构与数据定义》中的要求”;协议测试问题、蓝牙协议测试问题、异常场景交易测试问题均显示已修改。而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也为北京易路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但其他供应商的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均显示被测设备符合要求,测试问题列表也均显示已修改。因投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存在问题,评审小组以未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予以资格审查不通过并不存在过错。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