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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一、项目编号:DHJS2022-GA009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执勤执法装备酒精检测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警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府街33号一幢一单元8层7号
被投诉人1: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368号鼎峰中央AB座24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北大道997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执勤执法装备酒精检测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HJS2022-GA009)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暂未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对于质疑事项中所提及的“显示屏”及“摄像头”佐证材料的质疑,招标单位在回复函中没有实质性答复本项质疑,同时,“澄清说明”中也没有给以答复,该项技术参数及相关的评分标准属于不合理要求。
二、对于质疑事项中“电池容量要求2000mAh,但没有规定电池电压”的质疑,我们的质疑的是招标文件对电池的技术参数设置不明确,但招标单位的回复是“该要求没有规定电池电压,并不排斥任何投标人投标”,该回复与本公司质疑的问题无关,本公司对该回复不满意。
三、对于质疑事项中“技术符合性评审”及“商务要求”中有一项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应该在招标文件第61页所列的“符合性审查表”中单独列出来作符合性评审项目的质疑,招标单位认为不需要单独列出来,本公司认为该回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对于质疑事项中“检测标准需符合公安部执行的相关标准中的相关标准是什么?招标文件的该技术参数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招标文件对于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的引用是否存在误用?”的质疑,招标单位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答复本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的该技术参数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质疑。
五、对于质疑事项中的“最大允许误差、漂移误差、记忆残留效应、重复性、呼气阻力、抗自由跌落性能”等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的质疑,招标单位认为“该质疑与质疑事项7雷同,这些技术参数是根据基层民警实际执勤的特点及实际需要设定的,是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招投标项目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是采购人更加合理判断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常用方式”。本公司认为该回复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没有回复该项质疑中提到的“需要给以潜在供应商足够长的时间以供他们去送检并取得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检测报告是依据样品检测得到,评分标准全部依据检测报告来评分”的质疑,另外还存在验收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六、对于质疑事项中“4G酒精快速筛查仪(18分)的评审依据为“公安部执行的相关标准”的质疑,“澄清说明”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加盖公章的 技术参数确认函,同时提供产品交付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所交付产品性 能指标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按虚假应标处理,由此产生的影 响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不得分”。本公司认为该回复中存在缺少履约验收标准的问题。
七、对于质疑事项中“6.货物验收”要求不合理的质疑,招标文件“澄清说明”对此作了修改,但本公司认为该修改没有解决本公司的疑问且产生了新的问题。
八、对于质疑事项中招标文件对于交货期的规定不合理的质疑,“质疑答复函”没有实质性回复。
九、对于质疑事项中采购意向公布不完整的质疑,招标单位认为“并备注说明: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本公司对该回复不满意。
十、对于质疑事项中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需求表及采购需求”中“三、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4G酒精快速筛查仪(18分)”中“准确性”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的质疑,招标单位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回复。
十一、对于质疑事项中“整机原厂质保期限不小于3年”应该属于商务要求而不是技术参数要求的质疑,招标单位没有实质性回复。
十二、对于质疑事项中“在公开招标这一采购方式中,规定把所有技术参数无论重要性如何都作为实质性响应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且明显不合理”的质疑,招标单位在回复函中认为,“本次招标文件中对响应产品技术参数是根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基层民警实际执勤的特点及实际需要设定的,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不存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但是没有提供任何合理说明,本公司对该回复不满意。
十三、对于质疑事项中的“显示屏”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的质疑,招标单位在回复中没有实质性答复,本公司对此回复不满意。
十四、质疑答复函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被投诉人称: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显示屏”和“摄像头”技术需求是完整、明确的,且明确要求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完全符合财库 [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对该项技术参数及相关的评分标准不合理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电池”技术需求是明确而具体的,不存在设置的参数具有指向性、唯一性、排他性,完全符合财库 [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和技术、商务符合性审查的设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设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设置的参数唯一性、指向性和排他性。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和验收的设置说明,明确而具体,不存在设置的参数具有指向性、唯一性、排他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说明,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说明,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说明,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采购人已于2022年8月5日公开了采购意向:“因工作需要,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采购一批交警执勤执法装备,涉及执法记录仪、酒精检测仪、毒品检测仪、警务通智能背夹和防闯入设备等5类产品,总体预算约1100万元,将按照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分别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符合财库 [2020]10号的采购意向公示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准确性参数和验收标准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说明,不存在设置的参数具有指向性、唯一性、排他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整机原厂质保期限不小于3年”要求明确而具体,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响应产品技术参数是根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基层民警实际执勤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的,是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不存在设置的参数具有指向性、唯一性、排他性,不存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是根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基层民警实际执勤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的,是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不存在设置的参数具有指向性、唯一性、排他性,不存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对于投诉人的质疑,招标代理公司进行了充分的答复,且在招标文件内专章明确了质疑和投诉的说明,但在回复投诉人时格式上出现小的遗漏,虽然并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但也感谢投诉人的提醒,今后将监督招标代理在质疑回复格式上更严谨细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采购文件中4G酒精检测仪的技术评审的评审依据均为“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但该检测标准不包含4G酒精检测仪的显示屏尺寸及摄像头的检测结果,以此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4G酒精检测仪的技术评审依据为:“以上加分技术参数须提供佐证材料(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检测依据GB/21254-2017”。GB/21254-2017中未发现本次采购产品的显示屏尺寸以及摄像头像素的检测标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本次所采购的4G酒精检测仪中9.锂电池未设置电压范围,属于采购文件设置不明确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中二、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为:“锂电池:≥2000mAh,连续工作时间≥6小时,Type-C接口”。采购文件已明确设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未对电压范围设定要求,投标人所投适配电压产品均满足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技术符合性评审”及“商务要求”中有一项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应该在采购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表”中单独列出来作符合性评审项目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中61页所列“符合性评审”内容为资格审查的内容,非符合性评审内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主要是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4G酒精检测仪的示值误差的技术参数超过了国家标准属于不合理要求,没有供应商可以达到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4G酒精检测仪的示值误差参数为:“示值误差:当0.400mg/L≤乙醇气体浓度范围﹤2.000mg/L时(1)-8%≤示值误差﹤-6%; 得2分 (2)-6%≤示值误差﹤-4%; 得4分 (3)-4%≤示值误差﹤0;得6分 ”。该技术参数的设置在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误差率低的产品给予加分,设置了不同的区间及对应分值,符合采购文件的评审设置和采购需求。被投诉人2列举了众多可满足此技术参数的厂商,该设置中未发现排他性,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主要是采购文件中4G酒精检测仪的技术评审的评审依据均为“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其中有一个项目检测时间需要2个月时间,以此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应给予供应商充足时间进行检验的问题。经查,该检验并非国家强制性检验项目,检测确需2个月左右的时间,采购人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时间进行送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七,主要是采购文件中对于4G酒精快速筛查仪未明确验收标准以及货物验收的要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中第五章中商务条款的6.货物验收中已设置了可以适用于两项产品验收的标准,对验收已设置了相关要求。未发现需要进行分别验收的标准和情形,亦未发现其他不合理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八,主要是交货期设置不合理,抽检验收时间远超交货期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中第五章中商务条款的交货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并交付使用”。采购文件中第五章中商务条款的6.1约定为抽检、6.2约定为验收,两者不相冲突,可分别进行,分别执行,未发现该设置不合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九,主要是采购人的采购意向公布不完整的问题。经查,采购人已按照财政《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了采购意向,公布了采购标的、方式、预算等主要内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十,主要是第五章中4G酒精快速筛查仪(三)检测精度要求2.准确性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二、中4G酒精快速筛查仪(三)检测精度要求2.准确性的参数为:“测试距离为5cm,当测试浓度20mg/100ml时(1)50mg>示值范围≥40mg;得2分(2)40mg>示值范围≥30mg;得4分(3)30mg>示值范围≥20mg;得 6 分”。评审因素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了不同的区间及对应加分分值,符合采购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十一,主要是采购文件的质保期不应即设置在技术要求中又设置在商务条款中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的其他要求为:“整机原厂质保期不小于3年”,商务条款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为:“中标人须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原装设备,承诺所有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包”要求,需提供至少叁年的免费质保期”。前述设置属重复设置,应当予以修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十二、十三,主要是把所有技术参数均作为实质性响应同时又作为评分标准的设置不合理,以及采购文件中所采购的4G酒精快速筛查仪中“显示屏”的参数设置符合基本参数但没有加分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中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表格后最后标注:“以上所有“技术要求”为基本技术条款,不符合视为无效响应”。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第五章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4G酒精快速筛查仪2.屏幕显示的参数为:“不少于1.3寸LCD显示屏...”,第六章的评标标准中4G酒精快速筛查仪显示屏的设置为:“(1)1.4in≥显示屏尺寸>1.3in;得1分。(2)1.5in≥显示屏尺寸>1.4in;得2分。(3)显示屏尺寸>1.5in;得3分。技术清单中的参数作为基本参数,而评分标准中设定的参数系对优于基本参数的产品予以加分,该设置符合采购实际需求,未发现不合理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十四,主要是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告知投诉人享有依法投诉权利的问题。经查,质疑回复函未告知投诉人依法享有投诉的权利,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五、十一、十四成立,投诉事项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条第一项的规定,采购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