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02-14]
乐财购〔2023〕3号
乐安县财政局关于乐安县职业中学电商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安县职业中学、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FZDD-LZC-2022019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职业中学电商实训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78号
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乐安县家和沁园15栋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乐安县职业中学电商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ZDD-LZC-202201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3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1月13日收到并依法受理,经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1.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项目内容里要求提供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依据,认为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所投品牌计算机制造商具有TSIA优秀服务运营管理认证,计算机制造商的客户联络中心获得4PS联络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发的4PS联络中心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认为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都是禁止设置。
3.软件研发厂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投标文件提供与原件一致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软件研发厂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认为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排挤中小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应作为评审依据。
4.软件产品的研发厂商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投标文件需提供以上三个证书的复印件加盖研发厂商公章),认为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指出三项认证证书禁止设置。
5.中标后(签合同前)采购方有权要求到学校逐一演示确认所有功能项,如不能达到所有功能项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认为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演示不合理。
6.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当中,需要提供所投软件研发厂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加盖厂商公章,并提供制造厂家针对该项产品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厂商公章作为佐证材料,无上述佐证材料视为无效投标。认为参数标★号高达50余条,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回复:
1.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贵司投诉请求删除带“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带“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符合《抚州市政策采购负面清单》中关于检测报告的部分。提供带“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只是为了让评委能够直观的判断产品符合项目要求,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是现阶段最合规且合理的要求。经过实际需求调研,抚州市2022年招投标的项目中,绝大部分项目都是选用提供带“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因此贵司的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到五的问题。贵司投诉请求删除指定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删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删除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去除再一次演示确认所有功能项。以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演示确认所有功能项为评审因素。项目是按照江西省乐安县职业中学具体教学的要求开展的,为保证软件的可靠性、安全性、质量保证与符合教学要求,所以要求软件制造商具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要求投标人演示确认所有功能项是合理的,有利于履行项目。具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上查询,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在高新技术查询平台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34/list_gsgg_l3.shtml上查询,全国范围内单位众多;上述条件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体现,该要求与履行本项目相关,贵单位请求删除指定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删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去除再一次演示确认所有功能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贵司投诉请求删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评审因素。供应商具有相关类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利于减少本项目涉及到的软件产品产生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鼓励潜在供应商提供新型的、创新的、能够满足要求的产品,配合社会治理工作,达到创新社会治理的目的,提供更优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服务采购人。上述条件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体现,该要求与履行本项目相关,贵单位请求删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的问题。本次招标技术参数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技术参数的设置是经过专家评审的,经过实际需求调研,贵司投诉请求更改的公共参数都有超过3个品牌满足的,且皆已完成开标,已证明该参数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质疑投诉不成立。
(二)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于1月13日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调阅了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阅读了相关当事人的回复意见。
经调查:
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一是谈判文件并没有把具有“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资格评审条件,而是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谈判文件中只对电脑的颠震参数提出需要“CNAS”认证的检测。考虑到学校里面学生使用较多,晃动电脑频率较高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就此项参数提出检测要求比较适宜;在政府采购工作招投标中,通过检测报告来佐证投标人货物的技术参数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通行的评审方法。该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来佐证相关检测数据,可以量化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参数。本项目谈判文件没有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检测机构获得CNAS认可,表示该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水平,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测。招标谈判文件评审因素要求提供“CNAS”认证的检测报告可以佐证参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是否能够达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确保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能够达到采购人的评审点标准。三是谈判文件没有要求指定某一级、某一个、某一部门所属及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只是要求提供通过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未违反《抚州市政府采购清单》相关要求,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一是技术服务行业协会(TSIA)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致力于推进技术服务业务发展的组织,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协会组织。招标谈判文件里的电脑要求提供TSIA优秀服务运营管理认证,“运营管理”也不属于电脑实质性的参数条件。符合《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指定某一部门认证的要求,依规不应设置。二是4PS国际标准体系包含一套完整的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是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体系梳理、自我评测、标杆测评、标准认证、行业评选等而发布的全球性国际标准。该标准体系由众多世界500强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不属于国家强制的标准体系。符合《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指定某一部门认证的要求,依规不应设置。因此,此项投诉内容有效。
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一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国家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目的,是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该证书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没有关系,不应该设置为评审因素。二是《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现在是由软件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所属省份的软件行业协会申请开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相关事项予以登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证书。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本项目建设的实质内容包含大量的软件系统建设,这两项证书作为评审依据是保护软件产品的版权和软件研发的专业性。这两项证书均未在招标谈判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设置,不符合《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限制内容,同时这两项证书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投诉事项四的问题。《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资格条件禁用内容第9条明确“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该项目招标谈判文件并未将“三项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设置,未违反《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要求。但我们一致认为软件产品的研发厂商具备“三项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没有必然关系,建议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五的问题。招标谈判文件电商全网运营实训室配套服务等是否要求在招标现场需要进行产品演示还是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演示表述不清晰。移动电子商务创新应用实训系统、越跨境电子商务实践平台等要求中标后(签合同前)由采购方组织功能演示。根据《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三)款采购需求禁用内容,第21条“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本项目招标文件多处存在演示表述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是否为“再一次”演示。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建议修改谈判文件的相关内容。
投诉事项六的问题。招标谈判文件的参数标★号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但要求提供所投软件研发厂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加盖厂商公章,并提供制造厂家针对该项产品授权书,同时提供两项显得多余。建议只需提供所投软件研发厂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即可。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