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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ZDYRZC2022005号)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ZDYRZC2022005号
二、项目名称: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章麟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林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和园东漪苑3栋
授权代表:童金玲 联系电话:138070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和园东漪苑3栋
被投诉人1:吉安市青原区水利局
联系人:汤先生 联系电话:137662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
被投诉人2: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139079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83号E栋1单元201房
相关供应商: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志伟 联系电话:1897963****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南路9号天都国际公馆公寓式酒店1506号
四、基本情况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原区水利局的委托,对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ZDYRZC2022005号)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3年1月14日发布了招标公告,2月7日进行了不见面开标,2月8日公示了中标结果。投诉人于2023年2月12日对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月1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收到投诉人书面投诉函。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没有按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结果,没有公示中标单位的项目清单、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制造商、品牌、型号及规格,代理公司严重违规。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无效中标,从天眼查中该企业2022年6月6日已变更名称为:江西云昊商贸有限公司,开标时间距离变更时间8个月,中标单位还在延用过期作废的公司以及材料,中标单位的保证金、社保证明、缴税证明、资信证明都是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怀疑中标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都是无法核对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为何查不出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是否存在包庇嫌疑?中标单位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种行为不顾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严肃性,违背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中标单位虚假响应中标文件,应作无效标处理。
投诉请求1:要求代理公司把体现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开标一览表明细公布出来。
投诉请求2:中标单位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过期材料中标,此中标为无效标,应按废标处理。
投诉请求3:要求调查中标单位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社保证明、缴税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等是否为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请求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严重的失职责任,要求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中标单位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资格条件,应按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采购代理公司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平台系统中的固定格式进行结果公示,所获取的结果公示资料均由平台系统自动获取生成。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招标文件清单中规定了产品的规格型号,中标结果也公示了主要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符合相关法规文件规定。
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中标单位于2022年6月由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云昊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因公示系统未及时同步更新,没有获取到中标公司名称,获取了中标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公示结果符合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都为江西云昊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五、调查情况
2023年3月14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专家组调查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代理机构因为新点系统固化等原因,导致公示信息内容不全。建议采购办另案处理,责令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信息公示要求完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此事项不影响项目中标结果,采购可继续进行。
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经调查核实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其中保证金、社保证明、缴税证明、资信证明等资格材料均为江西云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项目开标时系统显示和系统结果公示显示为江西云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由于新点系统未及时同步更新单位名称导致,责任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单位的投标资格。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并经过采购办核查,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意见清楚明确,结论合法合规。本机关同意调查意见,投诉人所诉事项1成立,所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完整公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内容,并对采购人给予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罚款。
2.鉴于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2日
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