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3]4号)
[2023-04-17]
一、项目编号:赣瑞锦政采字[2022]02号
二、项目名称:人才公寓空调采购及安装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泰汇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南一路77号,C4#102商铺
被投诉人: 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尚东国际公馆38栋四楼401
被投诉人:井冈山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街6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变更后仍存在限制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评分依旧是格力品牌最高分。招标文件第25页,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中3P柜机参数存在限制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第20-21页评分标准,大1.5匹挂机空调能效比(8分):格力二级能效产品满分(8分),海尔、美的一级能效产品5及6分,格力产品全能效消耗效果都比海尔、美的差,得分确最高。存在指定格力品牌该型号中标行为!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第21页技术标准,3P柜机空调能效比(8分),在排斥(排除)所有空调品牌和供应商后,仅格力一个品牌满足条件。
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22页空调压缩机(6分)所投空调核心部件压缩机为同一制造商或压缩机制造商为空调制造商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仅有格力一个品牌能满足!存在指定行为!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采购科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对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情况,事实查明及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人市场调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大1.5匹挂机空调、3匹柜机空调都有不低于三家品牌的产品能满足本项目的全部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性。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大1.5匹挂机空调能效比的额定制冷功率、额定制热功率评分因素的设置缺乏依据,可能造成得分结果与空调的能效比高低相悖的问题,该评分因素的设置与产品性能是否优越无直接相关。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3P柜机空调能效比的额定制冷功率、额定制热功率评分因素的设置缺乏依据,可能造成得分结果与空调的能效比高低相悖的问题,该评分因素的设置与产品性能是否优越无直接相关。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5:空调压缩机是否为所投空调同一制造商或压缩机制造商为空调制造商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不能体现产品质量的优越性,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投诉事项5成立。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2、3、5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评分标准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4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