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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ZS2023-NK-G001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南康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厂厂网一体化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双利路锦绣句容9楼
法定代表人:王*生
联系方式:0511-87****77
被投诉人1:赣州中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康区金融中心一期1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卢*熙
联系方式:0797-66***68
被投诉人2:三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 2号楼28层
法定代表人:李航
联系方式:028-85****7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中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厂厂网一体化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编号:GZZS2023-NK-G001,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逐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人事项以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赣州中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回复,我公司的开标一览表折扣率报价书写为50%,超过采购预算价,开标过程中,被认定为:供应商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有效报价。第一,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也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要求填的折扣率和贵公司所述的费率并非一个意思,我公司也是按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要求填写的,代理公司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义。再者,电子投标软件为辅助性软件,要以招标文件为准,故不能以此废标;第二,贵公司招标文件中要求“开标一览表统一报本项目最高限价7899962.50元,最终评审的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明细为准",我公司也是按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明细也按贵代理公司要求填写,招标代理公司把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明细及分项报价表三种描述混成一团,导致开标过程大量投标人因招标文件的歧义被废标处理,不见面开标互动栏多家投标公司提出疑问也没有给予处理,而是继续开标活动,有违背87号令的条款,也有失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及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但采购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归类建筑业和7671工程管理服务业,存在歧义、归类错误和不明确所属行业,采购文件不明确采购标的,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临时确定所属行业,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
经我公司查阅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门类M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大类74专业技术服务业-7481工程技术与技术服务中的748工程管理服务和7482工程监理服务,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归类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但从该项目结果公告中得知中标单位从业人员462人并不符合中小企业。
投诉请求:招标文件存在多处不严谨和歧义的地方,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给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的机会。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称:
经审查,投诉人的开标一览表折扣率报价书写为“50(折扣率%)”,本项目招标费率明确上限为1.15%,投诉人的报价已经超出采购预算价,详见本招标文件28页第37项评分标准价格分的计算及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的显示。
被投诉人2称:
1.投诉事项1与本公司没有关联,不属于我公司的职责范畴。
2.投诉事项2与本公司没有关联,不属于我公司的职责范畴。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实,本项目中招标文件28页第37项评分标准价格分的计算中虽有明确“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报价上限1.15%”,但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的编制中关于报价有关要求和开标一览表明细(投标供应商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要求填写)中并未告知潜在供应商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开标一览表如何填写“费率报价”,而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并没有“费率报价”项,只有“折扣率”项,招标文件所述的“费率报价”与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折扣率”表述矛盾。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预算金额为8315750.0元,最高限价为7899962.5元,投诉人按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折扣率”填报50%,实际未超出采购预算价,认定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有效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基于此,本机关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本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
投诉事项2虽未在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但本机关依法调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第17页资格性审查中“6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注明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而招标文件第42页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7671 工程管理服务”,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事实存在。
七、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了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