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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定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项目(二期)(编号:GZSY2023
-DN-G001)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SY2023-DN-G001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项目(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二十二世大楼<8-3>室02号
被投诉人1: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南县京九大道81-3号
被投诉人2: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定南县滨河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项目(二期)(编号:GZSY2023-DN-G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评分标准里涉及到一般、详细、合理、先进、可行、较高这些涉及到评审因素、且模糊不清的表达词如何界定和判断?质疑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靠评委主观判断,设置不合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此质疑事项的回复是不成立。
2、评分因素中,货物每有一项负偏离得0分,作无效标处理。变相设置实质性要求和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且将资格条件做为评审因素是不合法的。且以上实质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没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此质疑事项的回复是不成立。
3、评审因素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与招标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按中性盐雾试验/耐湿热/耐老化等相关标准,试验一小时相当于自然环境15天的结果,500小时的话相当于7500天/20年的自然环境要求,明显含有倾向性内容,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此质疑事项的回复是不成立。
被投诉人称:
1、对投诉事项一:在原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已进行细化及量化各方案的指标。
2、对投诉事项二:参照市最新文件模板删除该部分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分值。
3、对投诉事项三:盐雾试验、耐老化、耐湿热试验项目作为产品防腐性能、耐老化性能的项目,是反映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1)盐雾试验该项目根据试验方法GB/T10125-2021进行测试,该标准作为检验方法本身是不限制测试周期的,本次采购项目中要求测试周期为500小时便是根据GB/T10125-2021标准中的推荐周期而来。标准中的推荐周期提供2小时到1080小时的测试周期,甚至更高的推荐周期都可以。
考虑到本次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高,且金属件表面使用的是喷涂工艺,同时参考喷塑原料的相关标准(如“热固性粉末涂料”)行业标准,耐盐雾试验项目是从500小时起步进行测试。
(2)耐老化试验500小时,根据GB/T32487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2487中有相关规定。
(3)耐湿热500小时,根据GB/T 1740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该标准作为检验方法本身是不限制测试周期的,在GB/T 1740国家标准中说明了试验时间可由双方约定,所以检测周期越长、评级越好,则表示产品表面耐湿热性能越好。
综合考虑后,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盐雾试验、耐老化、耐湿热等试验”等涉及时间周期的项目,测试周期定为:500小时或大于500小时,皆可。经过盐雾试验和耐老化试验测试的评级,可以直观反映本次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保障此次所采购的产品品质。(说明:周期越长、评级越好,则表示产品防腐蚀性能、耐老化性能越好)
调查结论:
1、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分和商务分的“方案”分值设置存在“方案较全面详细、技术先进性较高、合理可行度较高的得5分”等未量化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分设置为“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37分):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7分。货物每有一项负偏离得0分”,与《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赣市财购字[2023]21号)要求“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或要求的不得重复作为评审因素”不符,投诉事项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中性盐雾≥500h、耐湿热性≥500h和耐老化性≥500h各得1分,其中中性盐雾≥500h符合GB/T10125-2021标准中的推荐周期提供2小时到1080小时的测试周期;耐湿热性≥500h符合GB/T 1740国家标准中说明了试验时间可由双方约定的规定,且出具有耐湿热性≥500h的检测报告;耐老化性≥500h符合GB/T32487标准中的室内500h、室外1000小时的规定。投诉人仅凭主观推算,未提供佐证材料证明设置中性盐雾≥500h、耐湿热性≥500h和耐老化性≥500h各得1分具有倾向性,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鉴于该项目已经暂停采购,责令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和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按规定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