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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安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财购字〔2023〕27号
投诉人:新干县相知相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
代理人:杨红
联系方式:13192061326
地 址: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何家新村D栋11单元501室
被投诉人1:安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刘秀金
联系人:刘烨
联系方式:18170693911
地 址:江西省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30号东江源大厦6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斌峰
联系人:李晓玉
联系方式:0797-2113280
地址:安远县新溪路保险住宅小区10号三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审查投诉资料发现缺少相关被投诉人的投诉书副本并于2023年10月18日向投诉人发送了《关于安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远县数字供销运营中心项目补正投诉材料的函》,投诉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补正相关投诉资料。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安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代理安远县数字供销运营中心项目(项目编号:JXGX2023-AY-C009)的招标,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2023年9月30日发布。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质疑人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投诉资料发现缺少相关被投诉人的投诉书副本并于2023年10月18日向投诉人发送了《关于安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远县数字供销运营中心项目补正投诉材料的函》,投诉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补正相关投诉资料。本机关审查补正投诉资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安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答复”,被投诉人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答复”。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此“安远县数字供销运营中心”项目,采购项目中货物 硬件部分有:“农机定位终端100套”。属于货物项目,但项目评分标准价格评分只有10分。该标准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事项二:此“安远县数字供销运营中心”项目,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项目效果图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评分标准--技术评分60分:“3、效果展示 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采购需求提供数字供销驾驶舱、手机端‘我的’、手机端土地托管、手机端数字供销首页、数字供销 PC 端首页等设计效果图,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中每提供一个效果图得2分,最多得10分。”
采购人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68项。
投诉事项三:此“安远县数字供销运营中心”项目,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评分标准--技术评分60分:“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家的农资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获得了相关软件著作权 (列出著作权名称), 提供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家取得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相关软件著作权,提供得3分, 未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 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 (或复印件) 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扫描件佐证。”
采购人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五十五条及《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1、52、53、54、55项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四:此“安远县数字供销运营中心”项目,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履约能力、综合实力、项目团队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评分标准--商务评分30分中:
1、履约能力:(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揽过类似软件开发类项目案例,每有一个得3分,最多得6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综合实力:(1、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证书,具有一级的得 1 分,二级及以上的得 3 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对应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用于佐证,未按要求提供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加分。2、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具有一级的得1分,二级或以上的得 3分。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对应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用于佐证,未按要求提供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加分。3、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具有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 (ITSS)具有一级得3分,二级及以下证书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对应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用于佐证,未按要求提供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加分。)
3、项目团队: (1、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该名项目经理可为投标人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需与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具有高级系统分析师、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专业)、CISP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 数据库认证工程师 OCA、高级工程师证书,具有其中任意一项至两项证书的得1分,具有其中任意三项至四项证书得3分,具有全部证书得5分,其它的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提供对应证书扫描件佐证,投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为其缴纳开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及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有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2、技术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该名技术负责人可为投标人委托代 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需与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公 司)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网络工程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HCIP或H3CTE认证证书;具有其中任意一项至两项证书的得1分,具有其中任意三项至四项证书得 3分,具有全部证书得5分,其它的不得分。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提供对应证书扫描件佐证,投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为贯缴纳开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及有效的身份证扫播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有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
采购人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五十五条及《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1、52、53、54、55项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农机定位终端100套”在本项目的占比金额较小,软件设计功能开发等部分的预算金额显著超过货物。根据项目属性认定原则和有利于项目采购实施的原则和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核心功能是软件设计开发服务,故界定为服务类项目,并无不妥。
事实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该条项目评分标准并没有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样品或者演示。所以该条并没有如新干县相知相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说违反上述规定。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评分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自查,该条评分标准并没有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没有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没有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软件著作权也不是奖项,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所以该条并没有如新干县相知相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反映违反上述规定。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评分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四:1、评分标准—履约能力,该条并没有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只要提供类似软件开发类项目案例的均可得分。
2、评分标准—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而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证书、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上述证书能够侧面体现投标人信息安全的能力,同时也在项目的建设和后续运维需求实质相关,该条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3、评分标准—项目团队,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所要求加分的证书均为信息系统类的证书,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项目管理能力、系统分析能力、数据库能力和通信管理能力都和项目建设和后续运维需求实质相关。具备相应的能力证书是项目实施交付和后续数据安全维护的重要能力指标之一。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评分内容。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一)该项目主要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设计功能开发等部分属于项目核心部分且预算占比较大,“农机定位终端100套”的预算占比较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因该项目核心功能是软件设计开发服务,所以界定为服务类项目,价格分设定为10分符合规定。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该评分只作为加分项,并且该条评分标准并没有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样品或者演示。为考察潜在响应供应商的软件设计能力,响应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提供数字供销驾驶舱、手机端“我的”、手机端土地托管、手机端数字供销首页、数字供销 PC 端首页等设计效果图,只要提供了设计效果图就可以得分。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该项目技术评分中“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分设置没有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没有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没有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奖项,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没有限制性。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1、该项目商务分“1、履约能力”评分设置,评审因素中要求只需提供承揽过类似软件开发项目案例,没有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该项目商务分“2、综合实力”评分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而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证书、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上述证书能够侧面体现投标人信息安全的能力,同时也在项目的建设和后续运维需求实质相关,该项评分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该项目商务分“3、项目团队”评分设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所要求加分的证书均为信息系统类的证书,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项目管理能力、系统分析能力、数据库能力和通信管理能力都和项目建设和后续运维需求实质相关。具备相应的能力证书是项目实施交付和后续数据安全维护的重要能力指标之一。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磋商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相互印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远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