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SH2023-NK-C007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南康区第九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二区36栋1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1:赣州市南康区第九小学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鱼珠木材市场
被投诉人2: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中介服务大楼13楼1311室
相关供应商:赣州市兴日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办泰康中路77号一楼商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市南康区第九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H2023-NK-C007,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受理。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向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协查函》,2023年11月20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关于协助对鸿合创新核查的复函》原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20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人事项以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第九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H2023-NK-C007)电子化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公告公示左下附件中响应一览明细表中都未盖有公章,如何响应招标文件的。
根据代理公司的回复:本项采购保教设备明细较多,二次(最终)报价均以一项为单位报价,新点软件公司为了考虑供应商只有一个CA数字证书主锁问题,缓解投标人投标问题,现均取消了二次报价签章问题,开标一览明细表只是作为成交结果公告附件,是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各明细的响应品牌型号及二次(最终)报价及单价,并未规定一定要盖章。)代理公司的回复,此条质疑作废。
投诉事项2:公示左下角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信息7、75寸多媒体一体机,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上市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标的信息12、12寸音响、功放、一拖二无线手持话筒、音响机柜该制造商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该制造商未有国家强制 3C认证证书(未有国家强制证书0806),而且在资质证书中的3C 证书不是暂停,就是取消,就是过期,该制造商未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产品不得进行生产、销售、进口。
根据代理公司的回复: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现中小企业均采用承诺制,响应供应商和制造商均承诺是中型企业,符合文件要求。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状况、产品质量国家监极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在复中,第一我司未有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二、根据代理公司回复中的强制3C认证是取消,是该制造商取消,可是我司说的是强制性3C认证证书(0806以上五种设备的组合),根据2022年9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调整CCC目录增加了: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新增产品2023年8月1日起可开始认证,代理公司所说是取消了。我司所指0806以上五种设备的组合,这个强制认证证书未有取消。还有我司所说7、75寸多媒体一体机,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上市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中小企业声明函》最后一行中: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现在该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存在由大型公司百分百控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中标单位:赣州市兴日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希望相关领导把中标单位依法按废标处理,并且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罚这家虚假响应公司。
2、中标单位:赣州市兴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内容不实。承诺了不存在控股股东为企业的情形,(提供的制造商由上市大型企业百分百控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按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
被投诉人1称:已全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被投诉人2称:
针对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上传到系统中的响应文件《响应一览明细表》均有按要求盖章,成交公告中的附件是属于磋商过程中二次报价后的各项响应一览明细表,是属于在项目开标完后成交供应商根据二次报价总价调整后的响应一览明细表,属于合法合规报价,且该附件也已作为项目合同附件有签章。
针对投诉事项2:1.经查询“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属于中小型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3种),分别为“38.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39.微型计算机(0901)、40.便携式计算机(0902)、41.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42.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43.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44.扫描仪(0906)、45.服务器(0911)、46.传真机(1602)、47.移动用户终端(1606)、48.电源(0807、0907)、49.移动电源(0914)、50.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证明文件详见:附件证明文件二)。”可清晰知晓,“产品种类及代码0806”已被取消。
相关供应商称:
相关供应商(赣州市兴日贸易有限公司)答复与被投诉2答复内容一致。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
经本机关核实,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公示左下附件中的响应一览明细表为二次报价后的一览明细表。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的通知,对主要标的信息进行公示未做出需加盖公章的规定,一览明细表公示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并不能说明成交供应商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1.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赣州市兴日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承诺多媒体一体机属于工业(制造业),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经本机关发函至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函明确: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会保障人员为713人。
另从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母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单位缴费信息显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缴纳社会保障人员为75人。
综上事实,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本机关认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来看,低于1000人,其属于中小型企业范畴。同时,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来看,同样低于1000人,结合投诉人通过“天眼查”提供的材料,仅能证明其为上市公司,无法证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另外本机关在企查查、爱企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显示为小型企业。
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经对比2020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已不包含“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代码为“0806”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 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2年 第 34 号),已不在对“0801、0802、0805、0812”实行CCC认证管理,故标的信息12、12寸音响、功放、一拖二无线手持话筒、音响机柜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因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未有代码“0806”,投诉人所述需制造供应商有代码“0806”强制认证证书,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