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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ZTH2023-GK1110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景财购〔2024〕2号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祺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19层A-2202号2室
邮编:100028
联系人:曹征祥 联系电话:1866271****
授权代表:曹征祥 联系电话:1866271****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19层A-2202号2室
采购项目名称: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功能馆室项目
项目编号:JDZTH2023-GK1110号
被投诉人1:景德镇市中小学教学研究所
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666号发展中心17栋2楼
邮编:333032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0798-8575151
被投诉人2:景德镇天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融创玖域壹品11-3
邮编:333032
联系人:景德镇天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607985269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日对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ZTH2023-GK1110号)采购活动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二、质疑答复情况
投诉人质疑称:1、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5015271.13元,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没有设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没有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3、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在项目需求中非法指定监控主机的CPU为Iintel I7-7700;非法指定台式电脑CPU为Iintel I5、声卡为Lealtek ALC887编解码器;非法指定智能交互式黑板内置电脑CPU为Iintel第11代酷睿 I5处理器;非法指定校园广播系统主控机CPU为I5处理器;非法指定台式电脑CPU为I5 10500。这些产品中的CPU都是特定品牌Intel的特定型号,Lealtek ALC887是瑞昱半导体的特定型号。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4、该项目的标的物中涉及大量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商品,应依法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即应当要求投标人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采购人没有依法设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
5、该项目违法设置实质性要求。该项目违法将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参数确认函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证明设定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该项目中采购人没有将制造商证明设定为资格要求,而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但实质性条款与资格条款一样,都属于“一票否决”条款,代表着如果供应商没有制造商出具的参数证明,就不能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所以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6、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65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虽然,在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没有将产品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却设置了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65分,相当于变相设置为了资格条件。众所周知,65分的评分项即等同于资格条件,亦完全可以决定一个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在财政部国库司编号为4730-3659323的留言回复显示:“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由此可见,采购人的这种行为即是变相将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背书设置为了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的相关规定。
7、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科学技术进步奖、“数字化IP网络广播客户端管理软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二级或以上)保护备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称:质疑事项1回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由上级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指定面向中小企业,而不是指单个采购项目要拆分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并且采购文件也落实了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优惠政策。
质疑事项2回复:现明确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高清全彩半球网络摄像机、全彩全景枪球一体球、超容量存储、超高清解码器、教师演示台、实验桌、智能情景互动系统。
本次评标过程中,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执行。
质疑事项3回复:招标文件第72页的管理电脑的处理器和招标文件第130页电脑的处理器均修改为要求12代i5或同等性能。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器的技术参数描述仅明确处理器档次和一个参考范围。如果未对处理器有一个档次作为描述,结果就会出现性能和价格相差巨大的处理器选择。
质疑事项4回复:招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教师演示台的要求中,①由“(1)台面表面耐污染性能要求:符合第三方检测机构耐污染性能测试,按GB/T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测试,结果至少通过45项化学试剂测试,检验结果均为无明显变化,分级结果为“5级”。检测:1、盐酸(37%);2、硝酸(65%);3、氢氧化钠(40%);4、硫酸(98%);5、氢氟酸(40%);6、氨水(28%);7、甲醛(37%);8、双氧水(3%);9、苯酚;10、四氯化碳等45种及以上试剂。”修改为“(1)台面表面耐污染性能要求:符合第三方检测机构耐污染性能测试,至少通过45项化学试剂测试,检验结果均为无明显变化,分级结果为“5级”。检测:1、盐酸(37%);2、硝酸(65%);3、氢氧化钠(40%);4、硫酸(98%);5、氢氟酸(40%);6、氨水(28%);7、甲醛(37%);8、双氧水(3%);9、苯酚;10、四氯化碳等45种及以上试剂。”
②由“(3)台面物理性能1:满足第三方检测机构性能测试,按照GB/T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测试,结果为:a、表面耐水蒸气5级无变化;b、抗冲击性能大于等于4.0mm;c、表面耐划痕2.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修改为“(3)台面物理性能1: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a、表面耐水蒸气,结果为5级,无变化;b、抗冲击性能大于等于4.0mm;c、表面耐划痕2.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
③由“(5)台面物理性能3:满足第三方检测机构性能测试,按照GB/T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测试,结果为:a、静曲强度≥105Mpa;b、弹性模量≥10640Mpa;c、耐光色牢度>4级。”修改为“(5)台面物理性能3: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静曲强度检测结果≥105Mpa,弹性模量≥10640Mpa,耐光色牢度>4级。”
另外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三、高清全彩半球网络摄像机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 17626.3-2006中试验等级3的规定,传导骚扰限值应符合GB/T 9254-2008 中等级A的规定,满足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针对本项目所投产品的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未提供者或提供无效不得分。”该条加分项删除,此加分项的2分加到技术基本项中,即技术基本项满足由原先30分修改为32分。
质疑事项5回复:本项目采购品目多且杂,为了有利于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图书及教学挂图,各潜在供应商若未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在中标后,由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进行分包采购。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质疑事项6回复:为了有利于项目的实施,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了相应的加分项,是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在质量性能及其真实性方面的要求,本采购项目未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7回复: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的产品实力“所投防火墙的生产厂家具备IDC中国市场的防火墙市场排名报告,提供2017年到2022年的IDC中国市场的防火墙排名且连续六年排名前3的报告,需提供IDC中国 IT 安全硬件市场跟踪报告。满足得2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报告(加项目名称水印)及原厂授权书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未提供者或提供无效不得分。”该条加分项删除,此加分项的2分加到商务基本项中,即商务基本项满足由原先10分修改为12分。
质疑事项8回复:①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的产品实力“所投防火墙的生产厂家具备IDC中国市场的防火墙市场排名报告,提供2017年到2022年的IDC中国市场的防火墙排名且连续六年排名前3的报告,需提供IDC中国 IT 安全硬件市场跟踪报告。满足得2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报告(加项目名称水印)及原厂授权书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未提供者或提供无效不得分。”该条加分项删除,此加分项的2分加到商务基本项中,即商务基本项满足由原先10分修改为12分。②本项目以奖项作为评审因素考评的是所投摄像机产品制造商的科技创新能力。本项目摄像机的采购体量大,对数字化程度要求高,故要求设置该奖项作为加分项。
质疑供应商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三、投诉情况
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以上答复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5015271.13元 ,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没有设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没有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3、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在项目需求中非法指定监控主机的CPU为Iintel I7-7700;非法指定台式电脑CPU为Iintel I5、声卡为Lealtek ALC887编解码器;非法指定智能交互式黑板内置电脑CPU为Iintel第11代酷睿I5处理器;非法指定校园广播系统主控机CPU为I5处理器;非法指定台式电脑CPU为I5 10500。这些产品中的CPU都是特定品牌Intel的特定型号,Lealtek ALC887是瑞昱半导体的特定型号。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4、该项目的标的物中涉及大量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商品,应依法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即应当要求投标人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采购人没有依法设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
5、该项目违法设置实质性要求。该项目违法将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参数确认函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证明设定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该项目中采购人没有将制造商证明设定为资格要求,而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但实质性条款与资格条款一样,都属于“一票否决”条款,代表着如果供应商没有制造商出具的参数证明,就不能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所以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6、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65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虽然,在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没有将产品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却设置了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65分,相当于变相设置为了资格条件。众所周知,65分的评分项即等同于资格条件,亦完全可以决定一个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在财政部国库司编号为4730-3659323的留言回复显示:“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由此可见,采购人的这种行为即是变相将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背书设置为了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的相关规定。
7、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科学技术进步奖、“数字化IP网络广播客户端管理软件” 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二级或以上)保护备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1称:已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被投诉人2称:投诉事项1答复:首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的规定中,明确说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才须进行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此项目不适宜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次,在招标文件中部分,也明确写明了关于“小微型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从这方面按政策给予了小、微企业相应的优惠条款。最后,预留项目总额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通常指的是整个采购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资金,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并不具体到每一个项目。事实上,每个具体的项目也不可能切分出一定比例资金分两个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已修改,载明核心产品。
投诉事项3答复:招标文件中电脑的处理器均修改为要求I7或同等性能及以上,所有描述并未指明一定要“I7-7700”、“I5-10500”等,仅明确CPU档次和一个参考范围。另外,“Realtek ALC887编解码器”修改为“Realtek ALC887或同等性能及以上编解码器”。
投诉事项4答复:现已对招标文件参数进行修改。本项目的采购主体为信息化设备,并非为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图书及教学挂图的采购,不宜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作为特定资格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招标。
投诉事项5答复:财政部条法司对编号为3381-2895056的留言的回复显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6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变更,去除“CMA或CNAS相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要求。修改为“投标文件提供CMA或CNAS相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逐条对应佐证,并同时提供功能参数确认函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65分的分值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7答复:本项目的商务分设置采用了阶梯式的分设,根据不同的技术和能力级别,公平的给予投标人不同的得分点。分值运用合理,不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断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三款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6、《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6、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禁止设置)。
7、《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8、《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9、《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10、《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1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一、资格条件禁止内容/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
1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14、《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禁止设置)。
15、《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禁止设置)。。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
投诉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预留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由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预算部门结合采购需求和采购实际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没有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经本机关查明,该项目未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3、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查明,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4、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采购人未依法设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本机关查明,出版物的出版和销售都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投标人需要拥有出版物出版或经营许可证,才有资格参与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5、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该项目违法设置实质性要求。该项目违法将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参数确认函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投诉事项六“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65分”。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25分”。经本机关查明,要求产品厂家提供检测报告和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评分标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5、6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6、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七“该项目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经本机关查明,该项目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设置科学技术进步奖与该项目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无明显关联,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投诉事项7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五、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3、4、5、6、7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