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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019 号)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ZKGSJA-〔2023〕CO19号
二、项目名称: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
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乐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东方塞纳G6-G8号楼G7栋208室(第2层)。邮编:330000。
被投诉人1: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凯旋华府13幢13楼1301室。邮编:343000。
被投诉人2:吉安市青原区水利局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南侧约60米。邮编:343009。
四、基本情况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青原区水利局的委托,对青原
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O19号)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4年1月27日发布了招标公告,2月27日进行了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投诉人于2024年2月22日对该项目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月26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投诉人纸质投诉书。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针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三、商务要求---6、人员要求:为保证项目规范施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及以上的人员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或电力工程)的人员1名,需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开标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提出质疑,并对采购人的质疑回复不予认可。商务要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2名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并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等于变相设置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投诉请求1:撤销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KGSJA-〔2023〕CO19号)质疑的回复。
投诉请求2:责令被投诉人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违法条款。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2024年2月23日,被投诉人邀请了政府采购专家对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论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是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依照采购人需求,供应商供货时应配合进行规范施工,因而需要投标人具备相关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此项设置属于采购人基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所提出的合理要求,与该项目服务履约相关。
五、调查情况
2024年2月29日,本机关指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合政府采购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专家组通过调阅项目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其回复函等资料,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该项目是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供货时投标人应予以现场指导,并配合进行项目规范施工,所以设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资格符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也是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履约能力的前提与基础,与该项目履约相关,相关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查,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意见清楚明确,结论合法合规。本机关同意调查意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