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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赣区财购字〔2024〕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JXLL2023-GX-G011
项目名称: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
投诉人:苏州中瑞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A818(820)室
被投诉人1: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塔三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
地址:赣县区梅林大街10号
投诉人苏州中瑞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于2024年2月5日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3-GX-G011)”(下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经修改补正投诉书后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正式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并要求提供相关答复材料,依法对各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1、投诉内容:一、原材料加分项(50分)(1)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亚克力成分 ≥17%。满足得3分,不符合不得分。我公司咨询多家检测机构获悉“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亚克力成分≥17%”无法进行检测,如此不合理设置,明显是为了设置障碍,阻碍公平竞争,我公司怀疑是为某家企业量身定制,建议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惑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投诉内容:我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收到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查看相关回复信息发现“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并未做调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规定证书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次本项目中要求“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为不合理要求, 我公司咨询多家认证机构了解获知“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目前只有 一家机构办理,办理费用金额较高,是专门为了控标使用。“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与“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准都是“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 这两个证书实为一个证书。招标代理公司如此藐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潜在投标人设置门槛,为中标提供方便,此行为十分恶劣,若代理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我公司将采取投诉渠道,将对此本项且进行投诉。
三、售后服务 (5分)
(1)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 分。
【评审依据: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
附: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3.认证依据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与认证依据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4.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五、备案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请求:
1、强烈建议删除“ 一 、原材料加分项(50分)(1)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亚克力成分≥17%。满足得3分,不符合不得分。”不合理要求。
2、强烈建议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建议对“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分”进行修改,修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或“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分,或是删除该证书要求。
(二)被投诉人答复
1.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
投诉事项1、亚克力成分≥17%。满足得3分,不符合不得分。2、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分。
首先,以上2项加分项经2023年6月12日“医用家具项目讨论并制定招标参数及加分项磋商交流会”的参会厂商提供,并经厂商现场举手表决通过,2023年12月26日专家论证通过。2024年1月29日收到苏州中瑞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我司及赣县区人民医院于2024年2月5日书面回复了该公司,在回复之前于2024年2月2日征询了专家意见,专家同意该修改意见。
其次,在投诉事项1中,采购人经过咨询,具备此检测项目,在投诉事项2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可的证书,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达标认证评审委员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中国商业联合会牵头组织成立的。此项不仅是对采购人权益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更是用于客观反应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现实状况,准确衡量企业售后服务的实际水平。
2.被投诉人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答复:
投诉内容:一、原材料加分项(50分)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亚克力成分 ≥17%。满足得3分,不符合不得分。二、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分。
以上两项条款经2023年6月12日医院招标参数核心条款现场征询会参会厂家提供,且通过现场厂家举手表决,2023年12月26日专家论证会通过。苏州中瑞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月29日提出质疑,2024年2月2日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专家重新评定,认为以上两项招标条款设置规范、合法;经2024年2月3日医院党委会讨论同意专家意见。
(附件:2023年6月12日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招标参数核心条款现场征询会会议记录;2024年2月2日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质疑评分标准修改意见。)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5页技术分评分标准“一、原材料加分项(50分)(1)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亚克力成分 ≥17%。满足得3分,不符合不得分。”。经调查,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提供了在2023年6月12日组织了该“医用家具项目讨论并制定招标参数及加分项磋商交流会”,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议题是“招标参数、核心条款现场征询会”,发送邀请函的商家有11家,实际到场参会有9家,经到场供应商满足5家以上举手表决通过了该评分项。在质疑回复前,2024年2月2日,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征询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是对“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亚克力成分 ≥17%。满足得3分,不符合不得分。”评分项同意“不做修改,经采购人市场多方调查 ,有此检测项目,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机关认为,该项评审因素为加分项,并不是投标人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条款要求,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能反映采购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中亚克力成分含量的技术指标,体现其产品性能和品质,本采购项目属于医用家具,与满足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指出“我公司咨询多家检测机构获悉‘复合亚克力人造石:亚克力成分≥17%’无法进行检测,……”,也没有提供充分的“无法进行检测”的证据证实。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8页商务分评分标准“三、售后服务 (5分)(1)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 分。”。经调查,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提供了在2023年6月12日组织了该“医用家具项目讨论并制定招标参数及加分项磋商交流会”,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议题是“招标参数、核心条款现场征询会”,发送邀请函的商家有11家,实际到场参会有9家,经到场供应商满足5家以上举手表决通过了该评分项。在质疑回复前,2024年2月2日,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征询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是对“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 分。”评分项同意“质疑答复不做修改,把‘投标人具备’修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经本机关调查,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准为NECAS01-2012及GB/T27922-2011,该认证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标准中没有对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做出限制。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能体现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与满足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质量相关,与项目需求存在实质关联,不存在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引用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实施,无法作为有效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投诉函》(含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相关资料);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的《投诉回复函》、2023年6月12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项目讨论并制定招标参数及加分项磋商交流会”会议记录(招标参数、核心条款现场征询会)、2023年12月26日该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2024年2月2日(回复质疑前) 征询专家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质疑评分标准修改意见;本机关向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发出的《调查取证函》及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关于<调查取证函>的回函》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苏州中瑞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