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4-04-15]
吉青财购〔2024〕10号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019 号-1)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ZKGSJA-〔2023〕CO19号-1
二、项目名称: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
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柏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南洋花园A1栋。邮编:330009。
被投诉人1:吉安市青原区水利局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南侧约60米。邮编:343009。
被投诉人2: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凯旋华府13幢13楼1301室。邮编:343000。
四、基本情况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青原区水利局的委托,对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O19号)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4年1月27日发布了招标公告,2月27日进行了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该项目流标。3月10日,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再次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O19号-1)的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4月2日进行了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并同日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于4月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收到投诉人纸质投诉书。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针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多项评审因素提出质疑,并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予认可。
投诉事项1:评标标准评审依据有6处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验)报告打分,要求提供检测(验)报告的具体指标不是该项目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中的指标要求,这是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不对应。要求“提供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这是变相地要求厂家控制项目,控制检测(验)报告,这是变相地要求厂家授权,投诉人合作伙伴无法在发招标公告到开标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准备这么多的检测报告,这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2:评标标准一体化净水设备要求“1、所投一体化净水设备制造商具有处理高浊度原水、含藻类原水的技术的能力,满足得1分。2、所投一体化净水设备制造商具备一体化集成水厂技术能力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3、所投一体化净水设备制造商具有絮凝沉淀工艺段采用自动化控制,具有絮凝、沉淀自动化控制软件技术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4、所投一体化净水设备制造商具有絮凝池的导流结构技术,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该评审因素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金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这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如果情况属实,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追究相关人员和供应商串通量身定做的责任。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一是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与该项目采购标的质量相关,是供应商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及售后能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择优选出优势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要求,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二是加分项“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条款仅作为评审得分项,并非资格或符合性等硬性要求,不是限制性条款,并没有限制其他制造商或投标人参与该项目投标。
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一体化净水设备的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或带有CMA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也不具有唯一性。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过于主观片面,没有充分的市场调研,无法证明其他产品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缺乏合理、完整的事实依据。
五、调查情况
2024年4月11日,本机关指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合政府采购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专家组通过调阅项目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其回复函等资料,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该评分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设定的,与采购需求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履约相关,不是资格条件和符合性要求的限制性门槛,而是作为评审因素优选产生。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厂家授权、背书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但未禁止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其他法规也没有相关禁止条款。《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是禁止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而不是禁止其作为评审依据佐证。
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针对该项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或检测(验)报告”,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只是查询了早期的知识产权证书,关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的事实依据不足,目前已经有其他公司的检测(验)报告满足该评分项要求。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意见清楚明确,结论合法合规。本机关同意调查意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