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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赣区财购字〔2024〕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JXLL2023-GX-G011-1
项目名称: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
投诉人:瀚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立新路 281-289号(单)1层
被投诉人1: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塔三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
地址:赣县区梅林大街10号
投诉人瀚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于2024年4月8日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3-GX-G011-1)”(下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正式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并要求提供相关答复材料,依法对各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五)开标与评标,28、评分标准:技术分一的评审依据:检验(测) 报告检测内容必须包含且满足以上评审要求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cnca.cn/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相关规定只需要三个月上传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即可,同时该平台没法显示相关检测报告具体内容仅有编号显示。因此我公司认为该设定足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的供应商的参与。
事实依据
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已打印相关文件,具体官方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19-02/18/content_5366467.htm) 要求上传机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于2019年起, 每季度后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报告和证书编号,市场监督总局据此向社会提供检验报告和证书编号的有效性网上查询平台。因此对于新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实时查询检测数据并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具体说明如下:
(1)市场监督总局的要求是每季度一个月后报送上季度的有效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根据本次投标时间线,本月4月下检测,4月-6月送检出具的报告,7月报送平台即合规。大部分机构在无法提前预知检测数据的情况下,是在查看了标书后,才送检的 (详见下图为市场监督局检测报告编号查询页面,报告发放时间11月16号,机构上报日期1月21日)。期间时间一定在数个工作日内,不仅不能要求检测机构强制上送,也无法不给市场监督总局任何审核处理时间,强制要求其必须查询出当日上送的数据。
(2)我方一天内的检测的报告,如何提供的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检测报告查询截图。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要求提供的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且和履行合同无关。这个上传是每季度执行一次即合规,若之前检测符合且小于三个月内做的相关检测,则会因为时间查导致无法查询到。因此我公司认为该处的设定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该平台查询结果无法显示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内容仅有相关编号机构显示 (详见下图为市场监督局检测报告编号查询页面无法查看到检测报告内容),因此我公司认为该评审要求显示出相关报告具体内容是不合理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关于质疑回复:
首先质疑回复说明期间跨度有足够时间,但是根据我司提供的证据均可说明要求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和给与检测机构的上传时间无法按照国家要求的3个月以及涵盖所有检测机构,再次质疑回复说明提供具有相关编号和查询截图即可,但标书要求的报告检测内容必须有相关的截图。
投诉事项2:(五)开标与评标,28、评分标准:商务分, 一、业绩投标人提供2020 年1月至今(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所投品牌的业绩,【评审依据:须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加盖公章】,我方认为要求所有品牌,而非产品的业绩是不合理的,同时要求中标通知书均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1、业绩的证明,不是只有政府采购投标才能证明其业绩的,有的项目没有招采环节,只有合同相关记录,并不能否认这类业务作为相关的业绩证明,有些项目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便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将其作为业绩证明的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与实际合同履行也无关系。
2、其次中标通知书外还有成交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如相关标的的发布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才有相关的中标通知书,如果是方式是其他非正式等方式获得的相关业绩证明是中选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等,因此有些业务方不通过招采方式,那么无法有相关上述通知书,但是项目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不能否定其业绩的成绩。因此我司认为要求中标通知书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的供应商。
质疑回复的驳斥:
业绩证明的存在是应该的,但是过度要求相关材料是不合理的。
只要用户证明了其业绩是真实存在的就应该予以认可,而不是限定潜在供应商必须是公开采购或是竞争性等公开招标项目,而非公开,有相关合同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就不予认可。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有相关合同而没有中标通知书也应认定其业绩证明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款规定,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五)开标与评标,28、评分标准:商务分,三、售后服务(1)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及以上得2 分。我公司认为要求制造商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认证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事实依据:
1、首先售后服务是可以签约相关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的,可以由相关当地签约的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分部及关联公司进行售后维护。因此售后服务机构不一定是直接有制造商提供,有可能是供应商,有可能是专业的维护售后机构,因此该出要求制造商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认证而不支持其他签约的售后服务机构是不合理的。
2、该认证不是国家要求的必备认证,因此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具备,同时用一个非必备,同时认证时间要求时长过大的认证,却未给与足够的认证时间,经过查询确认改评价办理需至少1-2个月,若本次报名企业未提前获知要求该认证,临时办理已然时间不足,因此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质疑回复的驳斥:
1、机构回复该认证不在取消的目录,是认可的证书。我方认为,虽该认证不在取消的目录上,但同时也不在强制要求的目录内,我方没有否认售后服务的重要性,但我们没有相关证书,也不能否认我们提供不了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务。我方提供了售后服务承诺,按要求签订符合的售后服务合同。该合同也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国家并没有任何文件说明货物生产相关的供应商在提供正常基本的售后服务之外,要求其必须具备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因此我方认为该要求是不合理的。
2、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并没有绝对关联性,因为每次报名都是独立的,第一次没有报名也可以报名第二次,因此是有潜在供应商第二次才报名该项目,从而了解到有相关文件提供的要求,但此时申报相关证书也来不及了(具体可参考正规商务部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申报时间办理周期),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却作为分值要求,因此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更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再行开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的答复:
1、评审依据,本项目于2023年3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意向公开,2024年1月23日发布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3月16日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期间跨度有足够的时间;投诉人所述“查看了标书后才送检”那么,第一次开标十几家企业将近满分,第二次开标有新的投标人加入,十几家企业也是几乎满分,包括新加入的投标人,那么为什么其他投标人可以完成检测并完成报告上传而投诉人不行?
关于截图,在质疑答复已经告知提供http://cx.cnca.cn/具有相关编号、机构的查询截图即可;
2、业绩,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将近2千万,要求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佐证,是为了建立“第三方”证明,防止部分企业造假合同来骗取得分,从而谋取中标,此项条款并未设置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未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证书,首先,该认证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申请条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做出限制,售后服务与项目存在实质关联,且满足该证书要求的企业数量具备市场竞争性,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其次,此认证证书并非作为资格或符合性的实质条件,而是作为加分项。
再者,本项目于2023年3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意向公开,2024年1月23日发布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3月16日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期间跨度有足够的时间。本项目此次为二次招标,从第一次招标结果来看,办理此证书的机构不止一家,且具备此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企业不下两位数。本项目为医用家具采购,要求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具备此项不仅是对采购人权益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更是用于客观反应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现实状况,准确衡量企业售后服务的实际水平。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5-17页技术分评分标准中“一、原材料加分项(50分) 【评审依据:以上(1)至(25)项,投标人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进行佐证,检验(测)报告检测内容必须包含且满足以上评审要求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cnca.cn/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不符合的不得分,报告名称与上述名称不一致,经评审专家一致认可为同类材料且参数符合的可予以得分】”。经调查,该项目于2023年3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了采购意向,2024年1月23日发布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3月16 日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依法依规发布了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变更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采购程序体现了对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的公开、透明。采购公告发布按要求载明了潜在投标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等信息,明确了采购时效性。
投诉人指出:“……相关规定只需要三个月上传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即可,同时该平台没法显示相关检测报告具体内容仅有编号显示。因此我公司认为该设定足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的供应商的参与。”、“……于2019年起,每季度后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报告和证书编号,……”、“市场监督总局的要求是每季度一个月后报送上季度的有效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根据本次投标时间线,本月4月下检测,4月-6月送检出具的报告,7月报送平台即合规。大部分机构在无法提前预知检测数据的情况下,是在查看了标书后,才送检的……”、“我方一天内的检测的报告,如何提供的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检测报告查询截图。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要求提供的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且和履行合同无关。……”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原材料评分项,是根据评审依据要求提供满足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不符合的不得分,并不是设置了投标人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条款要求,原材料(1)至(25)项技术分【评审依据】中是要求投标人在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进行佐证,检验(测)报告检测内容必须包含且满足以上评审要求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cnca.cn/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对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开、透明的平等参与,且原材料技术评分项与该医用家具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同时,投诉人指出:“该平台没法显示相关检测报告具体内容仅有编号显示。”,评审依据中要求是“投标人提供……检验(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进行佐证,……”,而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cnca.cn/)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指提供的检验(测)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具有检测机构名称、报告编号、报告发放日期、上报机构名称、上报日期信息页面的查询截图即可,没有要求提供投诉人指出的平台查询截图要“显示相关检测报告具体内容”,且投诉人在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佐证中也提供了平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 页面的查询截图样本,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8页商务分评分标准中“一、业绩(2分)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至今(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所投品牌的业绩,每份得0.5分,最高得2分。【评审依据:须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公章】”。经调查,业绩评分项未设置特定金额(规模)的业绩、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且与该医用家具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相关,评审依据要求提供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的造假行为,证明其业绩是真实存在的。同时,招标文件未规定仅提供公开招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才能满足得分条件而提供非公开招投标项目成交通知书等不予得分,即供应商提供任何一种采购形式项下中标/成交文件均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足见招标文件该项内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8页商务分评分标准中“三、售后服务 (5分)(1)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医用家具的,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0.5 分。【评审依据: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加盖公章】”。经调查,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提供了在2023年6月12日组织了该“医用家具项目讨论并制定招标参数及加分项磋商交流会”,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议题是“招标参数、核心条款现场征询会”,发送邀请函的商家有11家,实际到场参会有9家,经到场供应商满足5家以上举手表决通过了该评分项。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准为GB/T27922-2011国家标准,标准中没有对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做出限制。投诉人在该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中指出“该认证不是国家要求的必备认证,因此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具备,同时用一个非必备, 同时认证时间要求时长过大的认证,却未给与足够的认证时间,……”。本机关认为,首先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许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不可行的,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其次该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按要求载明了潜在投标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等信息,明确了采购时效性,要求是投标人在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供符合评审得分条件的该证书相应得分。该加分项评审因素的设定能体现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并不是投标人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条款要求,且与满足该医用家具采购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质量相关,与项目需求存在实质关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投诉函》(含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相关资料);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的《投诉回复函》、2023年6月12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项目讨论并制定招标参数及加分项磋商交流会”会议记录(招标参数、核心条款现场征询会)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瀚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