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财购投诉〔2024〕1号
[2024-04-30]
干财购投诉〔2024〕1号
余干县财政局关于江西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新设立企业公章刊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JX-2024-0305-1)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JX-2024-0305-1
二、项目名称:2024年新设立企业公章刊刻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拓维(南昌)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琴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上坊路382号
被投诉人1:江西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伍富丽
地址:余干县玉亭北大道6号号
被投诉人2:余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志凯
地址:余干县玉亭镇世纪大道224号
被投诉人3:余千县鑫盛印章刻制中心
联系人:盛佰琴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条山大街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江西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4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余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4年新设立企业公章刊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JX
-2024-0305-1)”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4年3月26日发布,采购活动本应于2024年4月2日开标。
投诉人于2024年4月2日就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提出质疑,采购代理于2024年4月7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审阅了投诉材料,无需补正,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了法律专家论证会。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 拟中标供应商不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
录。事实依据:成交供应商余干县鑫盛印章刻制中心显然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所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且不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理由如下:1供应商形式上的承诺即便符合采购文件的形式要求,但如果承诺内容不实,按照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显示中标供应商在2023年04月14 日受到国家税务总局余干县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其上述行为明显证明拟中标供应商余干县鑫盛印章刻制中心不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根据《回复函》被投诉人3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未按期申报、《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虽然其被处罚金额不大,但终归在近三年内存在违反税收管理办法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其记录不能令人满意起码不能称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同时其上述“不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款”做作区分。
被投诉人答复称,采购代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束采购代理协助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及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审核,如开标时提供信用承诺的供应商,中标后须将以上材料的原件交由采购单位审核。招标文件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7.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中(1)~(6)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单独提供)和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企业缴税凭证或证明。结果公示前拟成交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了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企业缴税证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并未对拟成交供应商要求提供近三年缴纳税收记录。受理电子版质疑后,成交供应商自证和核实2023年04月14日受到余干县税务局行政处罚2200元违反税收管理,并提供2023年4月14日罚款缴清证明和2024年4月7日余干县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成交供应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其行政处罚为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提供相关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材料,经法律专家查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上(四)(五)规定,是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依据供应商是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来进行判断,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未列入以上名单的供应商,视为虽然具有违法失信行为,但是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
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存在以上情形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认定为较大数额的罚款。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拟成交供应商进行查询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到余干县税务局进行调查:“2023年04月14日余干县税务局行政处罚2200元违反税收管理的通知及2023年4月14日罚款缴清证明和2024年4月7日余干县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属实。其罚款数额较小未达到200万元,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
所以,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经法律专家论证和调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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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文
余干县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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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