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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赣区财购字〔2024〕1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JXLL2023-GX-G011-1
项目名称: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
投诉人:广东钢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龙岗大道4013号楼综合楼二102
被投诉人1: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
地址:赣县区梅林大街10号
被投诉人2: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塔三楼
投诉人广东钢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于2024年4月28日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3-GX-G011-1)”(下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经修改补正投诉书后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正式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并要求提供相关答复材料,依法对各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2024年04月15日我公司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采购人)和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见十一、质疑函凭证):在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定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第21页采购需求中的第七条:“若存在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则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货物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提供“水嘴”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主观理由,评定我公司作废标处理。2024年04月28日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函进行回复(见十二、质疑回复函),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相关的请求不予支持。我公司对该回复表示不服,特向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提出投诉,请求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能够对本项目存在的违规和违法采购行为进行依法纠正,立即停止本项目违法违规采购招标活动,对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没有“水嘴”,无需提供“水嘴”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属于定制产品,不是常规类水龙头,定制类水龙头按采购人的需求定制,我公司无法提前得知采购人的需求,所以无需提供“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节能证书。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若存在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则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货物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采购清单中却没有详细明确注明“水嘴”,而采购清单中详细明确注明的是“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却以主观意识来判断客观事实,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质疑函回复中说:“水嘴即水龙头,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也是水龙头,贵公司未提供该水龙头的节能证书”,这完全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的一厢情愿和主观判断。招标文件产品清单内容“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清单内容“水嘴”都是客观事实:在采购清单中没有明确注明“水嘴”,而采购清单中明确注明的是“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清单中也只有“水嘴”,没有“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却本末倒置,以主观意识的自我理解来剥夺潜在供应商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能够对本项目存在的违规和违法采购行为进行依法纠正,立即停止本项目违法违规采购招标活动,对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倾向性和唯一性具体内容进行合法合规合理地修改或重新制定,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库〔2019〕19号文件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水嘴即水龙头,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也是水龙头,广东钢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该水龙头的节能证书被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七)若存在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则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货物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从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详见附件:询标函)
综上,本次采购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供应商,没有不合法的倾向性和唯一性,不存在违法违规采购招标活动。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页“三、采购需求(八)具体参数‘一、固定类’清单中第13项明确的采购品名为: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该项“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采购标的适用于《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1-2019)国家标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A060806水嘴范畴,应强制采购节能认证产品。在评标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第21页采购需求中的第七条:“若存在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则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货物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就未提供“水嘴”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向投标人广东钢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询标函》并经回复后,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做出的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执行采购需求第七条内容(以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依据)明确的节能产品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规定,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清单中采购标的物“定制医用鹅颈式水龙头”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060806水嘴范畴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应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情形,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电子化招标文件(不见面开标);投诉人广东钢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含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相关资料)及投标文件;被投诉人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函》及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广东钢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询标函》(含投标人盖章回复、符合性审查评审专家意见);相关评标录音录像;《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1-2019)国家标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广东钢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