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宜阳财购诉字〔2024〕1号)
[2024-05-28]
一、项目名称:2023年宜阳二中、数圆中学功能室项目第二次(编号:中心-YYXQ2024-03)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思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授权代表:肖煌
联系方式:13686842737??? 18208852737
地址:江西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黄灰路81号
被投诉人:1.宜春市宜阳新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13755836089
地址:江西宜春市宜阳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宜阳新区管委会步青楼110室
被投诉人:2.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何群
联系方式:0795-3216785
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3楼
三、基本情况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宜阳新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的委托,对“2023年宜阳二中、数圆中学功能室项目第二次(编号:中心-YYXQ2024-03)”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4年3月2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4年4月15日在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4年4月22日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云终端”第6点:为保证声音质量和接触稳定性,声卡须提供RJ11或RJ12 耳麦接口,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以及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函”中的云终端产品的实物图片看出,只满足招标文件第10条:千兆网络接口(RJ45),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第6点:须提供RJ11或RJ12 耳麦接口。鉴于“回复函中附件2说明函”中云终端提供了实物图,但在制造商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中“云终端”参数“6”。 为保证声音质量和接触稳定性,声卡须提供 RJ11 或 RJ12 耳麦接口"在说明函及官网规格参数中都未有实质性响应,“附件1技术参数确认函”与实物图不符,但在“附件2说明函”说“其余 3、5、6、7、9、11、12、13、15、16、17、18点也均满足需求”,存在虚假响应,因此看来“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技术指标也存在虚假响应情况,请监管部门要求中标单位提供样机佐证响应参数与招标要求一致。
投诉事项2:“附件2说明函”中的“云终端”提供了实物图(前后接口可视),但“教师管理终端”(只有前面板图片)和“云主机”都未提供完整实物图进行参数核对,无法佐证实物是否与招标参数要求一致,请监管部门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实物图或样机佐证。
投诉事项3:针对于“教师管理终端”,根据官网截图可以看到DS-AXF142P机型是以“12代11L机箱”为卖点的机型,并不存在“质疑回复函”中“有11L和21L的款式”,且“附件2说明函”提供的款式图片可以看出是“DS-AXF141P-Z”、“DS-AXF141P-W”机型的外观,且此机型为“12代21L机箱”,此型号才是响应招标要求中“8、机箱≥标准 ATX 机箱 20L”的机型,所以此条也存在虚假响应。
被投诉人称:
(1)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2024年4月22日在收到江西思迈实业有有限公司送来书面质疑函向中标单位发出《关于提供涉及“2023 年宜阳二中、数圆中学功能室项目第二次”证明材料的函》,要求中标人提供所投云终端满足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中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2)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根据制造商出具的依据制造商出具的《说明函》和《技术参数确认函》,确认中标人所投云终端(DS-AXF130B)和教师管理终端(DS-AXF142P)满足招标文件参数需求。质疑人所称“都未提供完整实物图进行参数核对,无法佐证实物是否与招标参数要求一致”中“提供完整的实物图”是证明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一种方式之一,并非招标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性要求。同时,本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3)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据制造商出具的依据制造商出具的《说明函》和《技术参数确认函》,认为江西思迈实业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1,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网页截图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鉴于网站宣传具有选择性和延迟性,投诉人以网站信息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中标人出示了响应产品的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2,投诉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实物图或者样机佐证一项并非招标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性要求。同时,本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第(一)项的要求: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3,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网页截图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鉴于网站宣传具有选择性和延迟性,投诉人以网站信息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中标人出示了响应产品的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所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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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