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财购投诉【2024】2号
[2024-06-20]
干财购投诉〔2024〕2号
余干县财政局关于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代理余干县中小学教学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RZFCG-2024-017#)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SRZFCG-2024-017#
二、项目名称:余干县中小学教学班班通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泉州市悦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伟
地址:江西省瑞昌市锦绣学府三栋四单元
被投诉人1:余干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地址:余干县城市社区世纪大道
被投诉人2: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余干县教育体育局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5月2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余干县中小学教学班班通设备采购(编号:SRZFCG-2024-017#)的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该项目于 2024年5月7日在江西公共资源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于2024年5月17日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投诉人于2024年5月13日就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提出质疑,采购代理于2024年5月15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3年5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①:该项目采购需求“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佐证。该项目采购需求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要求特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认为同是国家权威机构,仅认可CMA标志的检测报告,不认可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是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妨碍了公平竞争。
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九条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是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唯一单行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该办法于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四条明确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五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的英文缩写 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综上所述,CM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唯一标志,如果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必须具有CMA资质;而CNAS是自愿性的实验室认可体系,未经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认证认可;本项目采购主体为行政单位余干县教育体育局,为保证检测内容的权威性,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无不妥之处,且经查询全国范围内具有 CMA 资质的电子领域检测机构共有420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通过调查:CMA是政府强制性的行政认可,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而CNAS认可则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经与市场监督质检部门就检测报告的问题认证如下:采购需求设置不能强制要求或只指定CNAS认证,但可以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CMA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仅指定CMA。此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证明材料设置不违反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所以,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①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基于本机关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干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