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万财购投诉[2024] 2 号)
[2024-08-15]
万安县财政局关于万安县2023年度竹产业提升肥料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赣宏大政采字2024-003号
二、项目名称
万安县2023年度竹产业提升肥料采购项目
三、投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省吉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陈鹏辉
联系电话:18692739431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锦绣佳园1-032
被投诉人: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调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没有完整明确回复相关质疑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与专家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中,未发现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需要提供“法人或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盖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误差。
投诉事项2: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中标公告附带的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化肥制造商为嘉施利(平原)化肥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298人,而我公司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获悉制造商为嘉施利(平原)化肥有限公司人员规模400-499人、参保人数428人(2023年报)。
投诉事项3: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没有尽到审查责任。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为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制造商嘉施利(平原)化肥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98人,营业收入为37735万元,资产总额为2818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投诉事项2:本项目对应中小微所属行业分类为批发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表(四)批发业,应当认定该制造商属于中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3:回复内容同投诉事项1。
五、事实查明和认定
经核查,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制造商嘉施利(平原)化肥有限公司确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供应商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确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存在评标误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化肥制造商嘉施利(平原)化肥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298人,营业收入37735万元。依据山东省平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2024年7月22日开具的平原县企业规模认定函,确定嘉施利(平原)化肥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的中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3与投诉事项1实质性内容一致,投诉事项不成立。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公示中标、成交结果时对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公示缺乏完整性,已责令其改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六、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安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