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万财购投诉[2024] 3 号)
[2024-08-21]
万安县2024-2027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赣鑫磊政采字[2024]25号
二、项目名称
万安县2024-2027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采购项目
三、投诉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东绿苑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胡荣辉
联系电话:17879633263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97号12栋?
被投诉人1:万安县教育体育局
被投诉人2: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1日向本局采购办提起投诉,本机关5日就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调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根据省网公布的A包中标供应商大宗食品原料报价表“开标一览表明细”折扣率表述错误,应根据折扣率认定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核定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是否有效。
投诉事项2:根据省网公布的B包中标供应商大宗食品原料报价表“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猪肉、牛肉、新鲜鸡、鸭肉折扣率表述错误,应根据折扣率认定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核定吉安市国经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是否有效。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专家认定其折扣率报价有效,查阅评标材料,专家已经认定其符合性审查合格,根据其大宗食品折后单价可确定其折扣率分别为:大米93%、菜籽油80%、生鸡蛋99%、猪肉99%、牛肉99%、新鲜鸡肉80%、新鲜鸭肉80%。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专家认定其折扣率报价有效,查阅评标材料,专家已经认定其符合性审查合格,根据其大宗食品折后单价可确定其折扣率分别为:大米94.87%、菜籽油88.96%、生鸡蛋94.98%、猪肉94.76%、牛肉87.96%、新鲜鸡肉82.13%、新鲜鸭肉82.67%。
五、事实查明和认定?
经核查,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万安县2024-2027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采购A包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明细中注明了折后单价计算公式。中标供应商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大宗食品原料报价开标一览表明细可知投标供应商响应了折扣率和折后单价,经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7人共同确认该项目折扣率有效,按报价开标一览表折后单价可确认折扣率。且中标供应商确认了A包大宗食品折扣率和折后单价,分别是大米折扣率93%、折后单价232.5元/50kg;菜籽油折扣率80%、折后单价56.2元/5升;生鸡蛋折扣率99%、折后单价10.51元/kg;猪肉折扣率99%、折后单价23.76元/kg;牛肉折扣率99%、折后单价69.16元/kg;新鲜鸡肉折扣率80%、折后单价23.79元/kg;新鲜鸭肉折扣率80%、折后单价22.33元/kg。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折扣率虽描述不规范,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报价出现不一致情形的处理方式,百分比描述不标准的按报价一览表中计算正确的报价修正。根据折后单价确认报价,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万安县2024-2027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采购B包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明细中注明了折后单价计算公式。中标供应商吉安市国经配送有限公司提交的大宗食品原料报价开标一览表明细可知投标供应商响应了折扣率、综合折扣率和折后单价,经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7人共同确认该项目折扣率有效,按报价开标一览表折后单价可确认折扣率。且中标供应商确认了B包大宗食品折扣率和折后单价,分别是大米折扣率94.87%、折后单价237.18元/50kg;菜籽油折扣率88.96%、折后单价62.5元/5升;生鸡蛋折扣率94.98%、折后单价10.09元/kg;猪肉折扣率94.76%、折后单价22.74元/kg;牛肉折扣率87.96%、折后单价61.45元/kg;新鲜鸡肉折扣率82.13%、折后单价24.43元/kg;新鲜鸭肉折扣率82.67%、折后单价23.08元/kg。吉安市国经配送有限公司折扣率描述虽不统一,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报价出现不一致情形的处理方式,百分比不统一的按报价一览表中计算正确的报价修正。根据折后单价确认报价,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
六、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安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