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万财购投诉[2024] 4 号)
[2024-08-29]
万安县财政局关于万安县粮食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窑头粮油管理所迁建工程(设施、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磊程政采字万安CS202405号
二、项目名称
万安县粮食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窑头粮油管理所迁建工程(设施、设备政府采购)
三、投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柯腾劳务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余敏强
联系电话:18870099327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江西磊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调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中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仅对自己中小企业作出声明,未对所投产品进行声明。
投诉事项2:结果公示未公示分项标价表。
投诉事项3:将特定行业获奖材料作为评分因素。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采购清单24V电源需强制CCC,中标人所响应的制造商与型号是否具有有效的CCC证书。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明确了项目性质为工程。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施工单位只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2:结果公示未公示分项标价表。本项目的属性为工程,因此招标结果公告不涉及工程中货物的报价公示。
投诉事项3:将特定行业获奖材料作为评分因素。此质疑是针对招标文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贵公司2024年7月13日就已经下载了磋商文件,即已经“知道”此事项,但2024年7月28日才提出质疑,超过了7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间。
投诉事项4:CCC 证书是国家强制性认证,对产品生产制造有强制性要求,每个制造企业都应该遵照执行。但是质疑没有提供“中标人所响应的制造商与型号”无有效的 CCC 证书的事实依据,磋商文件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CCC证书。
五、事实查明和认定
经核查,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分类为工程项目,中标供应商参与投标时提供了承建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文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规定,江西升皇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按照《磋商一览表》《磋商一览明细表》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代理机构公示结果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公示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你公司投诉招标文件中将特定行业获奖材料作为评分因素。你公司在2024年7月13日下载招标文件,2024年7月28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超出了合法质疑时效,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供应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清单24V电源需强制CCC,你(单位)未提供事实依据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
六、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本机关要求该项目代理机构及时完善结果公示。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或行使集中管辖权的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安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