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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一、项目编号:ZXZN2024-JX-G001-1
二、项目名称:江西理工大学图书馆纸质图书、期刊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36号
被投诉人1:江西理工大学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958号江西理工大学
被投诉人2:中鑫正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唐江路赣中佳苑写字楼二楼
相关当事人:北京人天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
四、基本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合作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须加盖出版社印章)原件扫描件及带序号的证明材料清单违法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中9.1本项目指定出版社,并列示了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等共计30家出版社。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第34点评分标准关于采购渠道描述为:投标人每增加15家(必须是优先满足主采图书出版社名录内的,详见附件1)有合作关系的得2分,最多得10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合作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须加盖出版社印章)原件扫描件及带序号的证明材料清单,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被投诉人1答复材料载明:财政部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的留言编号:0709-3418876号答复,“图书属于特殊采购标的,可以在明确图书名称、出版社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图书代理商”。
以上事实表明,招标文件对采购渠道的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合作关系证明材料,不属资格性要求,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实际,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资格等条件的规定。未发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