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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一、项目编号:JXBJ24121336603-2
二、项目名称:景德镇陶瓷大学20240602校园出口网络升级、图书馆无线网络升级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36号
被投诉人1:景德镇陶瓷大学
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景德镇陶瓷大学湘湖校区
被投诉人2: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高尔夫花园配套中心3#商业楼店面110-113室
相关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
四、基本情况
景德镇陶瓷大学20240602校园出口网络升级、图书馆无线网络升级改造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BJ24121336603-2)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1000000元。采购公告于2024年8月8日发布,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结果公示。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具备CNAS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将其列为明确的评分标准违法的问题。经查,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关于吸顶AP1-5项的评审依据描述为:响应文件中提供具备CNAS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不提供或所提供的佐证材料模糊、不完善不得分。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函载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评价的公正数据,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是为了保障本次所采购的产品技术功能的真实有效性”。
以上事实表明,磋商文件对吸顶AP的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不属资格性要求,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实际。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