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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一、项目编号:SRZFCG-2024-0027#
二、项目名称:余干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伟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城北一品江南8栋1单元102室
被投诉人1:江西欣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天佑东大道9号文娱创意中心北区2号楼附1886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余干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1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余干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SRZFCG-2024-0027#)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该项目于 2024年7月6日在江西公共资源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 2024年7月19日发布了结果公示公告。
投诉人于2024年9月11日就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开标一览明细表》的法定税费报价及享受税费优惠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质疑,采购代理于2024年9月12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①:中标公司江西欣久管理有限公司《开标一览明细表》中第五点:法定税费(高铁新区返税0.5%),返税这块存在疑问。
投诉人称公司经咨询上饶税务局与上饶高铁经济试验新区财经局等相关部门,并未有高铁新区返税5%的税率一说,认为被投诉人是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被投诉人未就投诉事项作出答复。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通过调查:
投诉事项①:
1、提交质疑函时已超过质疑有效期。《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结果公示,投诉人于2024年9月11日提交质疑函已超过质疑有效期。
2、该投诉人的投诉对象是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诉对象选择错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被投诉人应是对质疑进行过答复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机构。
七、处理决定
基于本机关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①予以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干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