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财购投诉〔2025〕2号
[2025-02-21]
干财购投诉〔2025〕2号
余干县财政局关于余干县诚信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余干县2024年白蚁防治项目(项目编号:YGCXZFCG-2024-023#)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项目编号:YGCXZFCG-2024-023#
二、项目名称:余干县2024年白蚁防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山市虫虫特工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宏
地址:珠海市唐家镇格力海岸5期7栋1单元
被投诉人1:余干县水利局
联系人:周昆辉
地址:余干县玉亭镇紫阳路415号
被投诉人2:余干县诚信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敏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372号二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余干县水利局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01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01月2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材料,依法于2025年01月20日予以受理,并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通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23日就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参与质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于2025年02月17日下午3点在余干县财政局召开质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余干县诚信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余干县水利局的委托,对“余干县2024年白蚁防治项目(项目编号:YGCXZFCG-2024-023#)”进行采购。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于2024年11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4年12月09日开标,经过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投诉人排名第一。采购人在对拟中标人确认时,对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该项目的评审报告进行了查阅,发现出现评审委员会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已书面报告县财政部门,采购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该项目作异常处理,并在法定官网进行挂网公示,拟公示期限届满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和磋商文件第28.2条的定标原则,没有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宣布磋商结果,而是违法重新评审评审报告中的第一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否定评审报告,违法宣布流标和重新采购的决定。
被投诉人答复称,在采购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要求执行相关操作,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评审小组通过电子化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不见面系统当场宣读了各供应商候选排名以及综合得分和评标价格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作为采购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审报告确定采购结果前查看供应商投标文件,属于对评标工作负责的一种表现,也是对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代理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而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鉴于两者是委托代理关系,采购人在确定中标结果时查看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一种有效方式。采购人查看到候选排名第一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评审错误,但评审错误却不符合重新评审条件,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经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后,决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此决定体现出采购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始终致力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环境,保障所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们执行的采购程序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的,采购人的目的是获取最符合项目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12月18日的流标公告决议中认为“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中发现的笔误、瑕疵甚至是正偏离的内容并不是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证据,这些笔误、瑕疵并不是实质性偏离,评委是否已经在评审中进行了横向比较和考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没有组织重新评审,是怎么得知和判断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这种判断是以磋商小组的评审报告为最终结果,不应该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判断为依据,采购人应该服从评审报告,没有否决评审报告的权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公示评审报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磋商小组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规范、高质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进行准确的响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第 80 页技术部分-白蚁调查分析报告-④工作进度计划内容;第188 页技术部分-防治方案-①重点难点分析内容;第 258 页商务部分-服务能力-2、拟投入服务设备-白蚁探测设备等内容没有对招标文件进行准确响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材料:一、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第 80 页中施工工期持续时间未注明单位,概念模糊;完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总结,成果提交预计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预计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时间上前后不一致。此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3页)“白蚁调查分析报告--④工作进度计划--以上内容逐项进行相应说明,阐述细致且内容切合实际符合采购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进行评审,完工验收不符合采购需求,此项不应得分,但投诉供应商技术评分得满分。二、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第188页中“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起 3,所以要在 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的施工项目”等内容,此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3页)“防治方案--①重点难点分析--以上内容逐项进行相应说明,阐述细致且内容切合实际符合采购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进行评审,服务期限不符合要求,采购需求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服务期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集中治理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50日历天,全面完成白蚁防治服务;第二阶段为在4~6月及 9~11月白蚁纷飞季节对大坝各进行一次表面施药治理,监测未发现白蚁,并出具一份治理完成后复查报告”。此项不应得分,但投诉供应商技术评分得满分。三、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258页提供的“2、拟投入服务设备:(1)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投入白蚁探测仪设备2台(发票凭证)”发票佐证材料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商务部分--服务能力--2、拟投入服务设备--(1)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投入白蚁探测仪设备的,每提供1台得1分,最多得2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4 页)进行评审。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258页提供的佐证材料发票凭证明确标明的为“白蚁检测仪”,并非要求的“白蚁探测仪”。此项不应得分,但投诉供应商商务评分得满分。
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应该根据评审报告来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评审投标文件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作出流标决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是评委的职责,采购人没有评审投标文件的权利,如果采购人可以随意更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那么采购活动就完全没有意义,采购人自行指定即可,这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人不公平、不公正。
被投诉人答复称,在评标结束后确认评审结果,这是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主导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对评审结果的确认,是对整个采购过程和最终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再次审核,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环节有助于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确认评审结果前,查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采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查阅投标文件时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体现。
投诉事项四: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的流标决议违反法定采购程序,影响采购公正性。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有8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采购人在确认评标报告时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后,没有选择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而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该项目作非招标方式废标处理,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决定合法合规,体现出采购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始终致力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环境,保障所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五:
投诉人认为对于采购人指出我司投标文件第 80 页的一处笔误被认定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材料,与事实不符。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第 80页中施工工期持续时间未注明单位,概念模糊;完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总结,成果提交预计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预计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时间上前后不一致。此项“白蚁调查分析报告--④工作进度计划”内容属于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以上内容逐项进行相应说明,阐述细致且内容切合实际符合采购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的要求。政府采购行为是严谨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能以笔误为借口。
投诉事项六:
投诉人认为对于采购人因投标文件第 188页的一处笔误就认定为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材料,与事实不符。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第188页中“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起3,所以要在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的施工项目”等内容,此项“防治方案--①重点难点分析”内容没有响应磋商文件服务期的要求,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以上内容逐项进行相应说明,阐述细致且内容切合实际符合采购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的要求。政府采购行为是严谨的,投标文件未响应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不能以笔误为借口。
投诉事项七:
投诉人认为对于采购人指出投标文件第 143 页、第 260 页,我司提供的 5%联苯菊酯悬浮剂与采购要求的微囊悬浮剂药物不符。事实上我司的药物是优于采购要求的。
被投诉人答复称,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明确要求使用药物微囊悬浮剂药物进行治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58 页),因为微囊悬浮剂的稳定性比普通悬浮剂更高、微囊悬浮剂比普通悬浮剂释放药效更持久、微囊悬浮剂比普通悬浮剂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微囊悬浮剂更利于保护环境。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第143 页、第 260 页均表明提供的药物为悬浮剂。投诉供应商所说的“事实上我司的药物优于采购要求的”没有证据。
投诉事项八:
投诉人认为流标结果评定和程序不合法。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有 8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采购人在确认评标报告时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后,没有选择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而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经书面报财政部门后,该项目作非招标方式废标处理,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废标决定和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投诉人共提出十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1:采购人的流决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是非法决议。采购人否定评委评审组评审报告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采购公正性。质疑事项 3:对于采购人指出我司投标文件第 80页的一处笔误被认定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材料,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 4:对于采购人因投标文件第 188页的一处笔误就认定为评审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材料,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 5:对于采购人指出投标文件第 143 页、第 260页,我司提供的 5%联苯菊酯悬浮剂与采购要求的微囊悬浮剂药物不符。事实上我司的药物是优于采购要求的。质疑事项 6:关于流标通知中的指出的第 258 页我司提供的检测仪不是采购文件中要求的白蚁探测仪设备,这是错误的判断,我司的白蚁检测仪就是白蚁探测仪。质疑事项 7:没有证据证明评委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质疑事项8:流标结果评定和程序不合法。质疑事项9:采购人应该根据评审报告做来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按投标文件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作出流标决定。对标书的评审是评委的职责,采购人没有评审标书的权利,如果采购人可以随意更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那么采购活动就完全没有意义,采购人自行指定即可,这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事项 10: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应该将中标人的标书交给采购人。
关于投诉事项一至八,通过当事人现场举证质证答辩,总结为四点:一是采购人废标决议评定和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投诉人投标文件第80页存在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偏差;三是投诉人投标文件第188页存在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偏差;四是投诉人投标文件第143页、260页提供的5%联苯菊酯悬浮剂是否与采购要求的微囊悬浮剂药物相符。
关于第一点,①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应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宣布磋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之规定,说明在评审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采购人应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认成交供应商,而此项目采购人发现存在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因此,采购人没有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认成交供应商,而是做了异常处理,经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后,决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②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存在违法重新评审投标文件的情况。根据现场采购人质证答辩,采购人并未重新评审投诉人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对评审结果的确认,是对整个采购过程和最终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再次确认,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损害。那么在此过程中查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必然的。因此,采购人不存在重新评审投标文件的情况。
③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流标公告中“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列举了三项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依据,后续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总体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采购人废标决议评定和程序合法。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八不成立。
关于第二点,经查询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第80页的瑕疵在施工计划表中,一是施工工期持续时间仅有数字,未注明单位,另外是完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总结、成果提交的预计开始时间为2025/01/14,预计结束时间为2024/11/19,时间上存在错乱。经现场投诉人质证答辩,施工工期持续时间单位是天,完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总结、成果提交的预计开始时间为2025/01/14,预计结束时间应为2025/01/19。施工工期持续时间单位缺失问题和完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总结、成果提交的预计结束时间错误问题,结合投标文件上下文,可以正确理解,属于形式瑕疵,不构成实质性偏差。因此,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五成立。
关于第三点,经查询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第188页一处瑕疵为重点三、工期保证是重点的描述中“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起3,工期较紧。……所以要在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的施工项目,”此处内容不符合采购服务期限要求,采购需求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服务期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集中治理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历天,全面完成白蚁防治服务;第二阶段为在4~6月及9~11月白蚁纷飞季节对大坝各进行一次表面施药治理,监测未发现白蚁, 并出具一份治理完成后复查报告”。经查询评审得分报告,投诉人该项目技术部分得分为满分。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此处错误构成实质性偏差,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得满分要求。因此,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六不成立。
关于第四点,经查询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投标文件第一章第二节第2.4点地表施药中提到“使用药物为登记防治对象为白蚁的微囊悬浮剂药物进行治理”,但在第143页、第260页,投诉人提供的是5%联苯菊酯悬浮剂的农药三证材料,且施工方案中缺少微囊的表述。经查询,5%联苯菊酯悬浮剂既有微囊悬浮剂形式也有普通悬浮剂形式,投诉人认为5%联苯菊酯悬浮剂优于采购需求的微囊悬浮剂没有证据。微囊悬浮剂与普通悬浮剂在释放时效和毒害性方面有显著区别,剂型差异直接影响履约效果。采购人采购要求中明确提出应使用药物为登记防治对象为白蚁的微囊悬浮剂药物进行治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之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七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五成立,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该项目【余干县2024年白蚁防治项目】(项目编号:YGCXZFCG-2024-023#)存在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采购人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干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