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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靖财购处〔2025〕1号
靖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江西亿安-JA2024-107-1
二、项目名称
靖安县人民医院智慧医疗及医疗装备应急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信息化补充设备采购
三、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聚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716室
被投诉人1: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靖安县清华大道6号综合大市场名住大厦6楼
被投诉人2:靖安县人民医院
地址:靖安县城北大街5号
被投诉人3:江西泰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路796号地中海风情6栋5层5-13室
四、查明情况
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对质疑函中相关问题答非所问,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做出对应问题的回复。
经调查,江西聚茂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针对的是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声明制造商为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必须声明制造商为中小企业。而代理机构仅答复中标供应商属于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代理机构确未针对质疑事项提供实质性证据,仅作笼统答复回避关键问题。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不全。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展开调查,查阅了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并向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
经调查核实,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中标供应商在报价一览明细表中声明所有产品都属中小微企业,因此,参与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声明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确实未对制造商作出是否为中小企业的声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经调查,中标供应商江西泰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声明范围仅限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据此认定,江西泰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存在虚假响应嫌疑。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1、2成立,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安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