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市财购诉字〔2025〕7号
[2025-03-11]
赣市财购诉字〔2025〕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DGR2024-GZ-G009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赣州市中心城区桥梁监测设施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同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515号E段十一层1111室
被投诉人1: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东阳山路56号
被投诉人2:九鼎赣饶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中心A2栋二楼
中标供应商: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路39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3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赣州市中心城区桥梁监测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4-GZ-G009)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附招标文件)。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案涉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2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及12月11日上午两次电话形式以不同理由告知投诉人投标文件废标,废标理由并非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理由不成立。第1次告知的废标原因为:投诉人提供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全,货物有所缺失。第2次告知的废标原因为: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格式不正确,未在声明中列出所有中小企业在本项目中所供的货物。据被投诉人2所言,本次参与投标的9家单位中,另有几家单位和投诉人同样原因废标,可见招标文件本身存在歧义。无论是否存在歧义,招投标过程中应该秉承实质大于形式,而不是因为形式不符合要求就作废标处理。事实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包含了本次投标所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全部内容。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正确。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为个人或单位对自己的声明,仅对声明主体的内容有效。而中标供应商在声明函中对其他供货单位的企业信息进行了声明,这是无效的。被投诉人2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自我理解不正确,并以声明函格式问题将参与投标的几家单位标书作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声明函中作出了虚假声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GNSS产品为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事实上该企业并未获得该产品的型式批准,关于这一点,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已经得到中标供应商的正面答复。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虚假声明,或中标供应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明文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2及本次评标的专家有失公允。被投诉人2及本次评标的相关专家以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理由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为废标,相反,被投诉人2明知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却罔顾事实,袒护中标供应商。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人本次提起的所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上海同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提出的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