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财购投诉[2025]1号
[2025-03-13]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广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23-00052#)”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冉正栋
联系方式:0755-8399718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
被投诉人: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吴晓园
联系方式:0793-8175639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华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红英
联系方式:18007932008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大道二路9号浙商大厦1号805室
投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就广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23-00052#)的质疑回复,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基本情况
广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23-0005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700000.00 元,中标金额为3955436.88元。本项目2025年1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1月24日公布招标结果并挂网公示,中标供应商为江西华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美物业”),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投诉事项:1.华利美物业在本项目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实信息,该供应商可能存在虚假填报,从而获取了本应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2.质疑回复仅以“声明函符合要求”为由驳回质疑,未对华利美物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投诉请求:1.立即对华利美物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展开调查核实;2.确保调查过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3.若经调查确认华利美物业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取消其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因该资格获取的相关优惠政策和中标资格;4.调查结束后,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上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要求协助确认华利美物业的企业规模。调查期间,上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本机关回函,载明“属于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小型企业”。
基于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华利美物业注册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已明确华利美物业“属于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小型企业”,华利美在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属于小型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华利美物业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已按规定提供了符合格式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该条款仅列举了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发函的形式,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查询并给予书面回复。被投诉人在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其身份不属于“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无法对华利美物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填写的内容予以核实,质疑回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
三、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