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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定南县公共建筑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DNJC2025-G01)投诉处理决定书
定财购〔2025〕15号
投诉人:南昌顺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303号11栋3单元102室
被投诉人1:定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定南县行政中心
被投诉人2: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南县分中心
地址:定南县广州大道北50米
被投诉人3:江西凯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康路13号中海天玺SD栋6#商铺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公共建筑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DNJC2025-G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4月2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8-29页评分标准技术分部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和招标文件第30页评分标准商务分部分“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评分主观倾向性,对招标文件中的该项提出质疑,质疑回复函中内容极其敷衍,且最终中标品牌为“格力、美的”品牌,中标价格为4498000元,根据分数分析认为主观分存在严重的人为操作因素,严重怀疑该项目仍存在采购方/采购代理指定某“格力、美的”品牌经销商高价中标的嫌疑,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被投诉人1答复:1、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就采购文件中综合评分法的主观分设置提出质疑,该质疑事项因超期提出而不能成立。
2、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单方面猜测,缺乏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证明,与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的事实不符。
3、投诉人提出的颂浦科技发展(赣州)有限公司投标价为4506800元,与预算价格4596800元仅有一个数字不一样,属于非常不符合逻辑的推测,缺乏相关证据或事实予以佐证。
4、该项目按照规定进行了开标、评标,过程全程规范,未发现投标人江西凯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颂浦科技发展(赣州)有限公司、南昌诸全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串通投标的情形。
被投诉人2答复:1、关于“评分设置不合理”的投诉事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分值不合理,投诉成立。
2、关于“指定经销商高价中标”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投诉不成立。
被投诉人3答复:此次参与该项目招投标过程全程为依法依规参与,并无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人投诉我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完全是凭借个人主观意愿并无具体实质性相关证据。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针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为共54分,其中产品性能为18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安装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各分12分。该项目是采购空调,空调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匹数、能效比(APF值)、制冷量和制热量、噪音值、压缩机技术、附加功能(自清洁功能和电辅热功能)等参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与投标人提供空调的技术质量不相关,不属于技术分;安装方案为商务要求,属于商务分,不属于技术分;空调质量已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载明“所投空调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认证CCC认证证书扫描件”,属于实质性要求,质量保证方案不属于技术分。上述3个方案共计36分,均为主观分,且不属于空调质量的技术分,与采购空调项目的技术质量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针对“涉嫌串通投标”的投诉事项
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电子版,代理机构未收取投保证金,评标专家是随机抽取的,未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情形,也无事实依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理如下: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