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市财购诉字〔2025〕12号
[2025-05-23]
赣市财购诉字〔2025〕1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2024-G030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8座2层
被投诉人1: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江源大道666号
被投诉人2: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市行政审批局大楼403室)
中标供应商:上海朗泰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959弄58号2幢504室
送达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337号维璟中心D幢2层A1F单元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6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2024-G030)的公开招标公告(附招标文件)。2024年12月13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案涉项目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系上海朗泰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示中标通知书、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案涉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虚假声明的情况。(1)本次招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承诺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与其在2024年7月23日成功中标的丽水市人民医院后勤物业外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CZ2024-015)中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268人,营业收入为4805.831103万元,资产总额为4228.724396万元,同样填写上一年数据,但是前后内容不一致。(2)中标供应商在全国政府采购活动中标项目中,有7个项目合同在2023年度处于实际履约阶段。经统计,2023年度中标供应商可查从业人员至少为450人,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符,且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的“(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投诉人的查询结果,中标供应商“从业人员至少为450人,营业收入为5805.831103万元”应属中型企业。(3)中标供应商拥有14家分支机构,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中标供应商有14家分支机构,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4)中标供应商微信官方公众号公司简介中有明确声明“公司现有员工6000+”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的从业人员不符。(5)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为谋取中标,虚假声明为小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招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证书作假谋取中标,请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特别着重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证书及证明材料等的真伪性及颁发机构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具体需着重核查证件如下:项目经理:①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学信网查询截图,②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③三甲医院后勤物业项目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经验证明(需为三甲医院,在证明材料中应体现项目经理的姓名信息,并且要加盖医院公章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印章),④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⑤投标人单位为其缴纳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部门经理:①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学信网查询截图,②三甲医院后勤物业项目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经验证明(需为三甲医院,在证明材料中应体现部门经理的姓名信息,并且要加盖医院公章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印章),③投标人单位为其缴纳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
????投诉事项3:资格评审阶段因投诉人授权委托书未提供身份证彩色扫描件被废标不合理。2024年12月12日上午9:30,项目开标进入资格评审阶段后,资格审查小组审定资格时,因投诉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及授权人身份证信息为黑白扫描件而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此评审逻辑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提交的身份证扫描件虽为黑白扫描件,但身份证并未过身份证有效期,黑色扫描件并不影响身份证的有效性,身份证扫描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非实质性响应,资格审查小组不能因投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人身份证信息为黑白扫描件而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且财政部也明确非实质性的格式问题不能限制公司投标。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在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不应废标,本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人本次提起的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均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本次提出的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均不成立。
????二、鉴于案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案涉项目利害关系人认为该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给其造成了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