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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吉青财购〔2025〕8号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XM-2025-JA001-1)
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JXXM-2025-JA001-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三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妮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城街道徐高巷30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
联系人:张先生。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
被投诉人2: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女士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
四、基本情况
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的委托,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XM-2025-JA001-1)定于2025年4月28日进行公开招标。2025年4月23日被投诉人收到九江三侠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4月2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投诉书初步审查,投诉书事实依据不足,5月19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一次性补正,5月2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补充材料,本机关正式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技术加分项设置不合理,铺板/床板、床厅护栏/床前护栏、评分标准要求产品防霉菌检测,防霉、抗菌性能检测报告,防霉菌检测,防霉、抗菌性能并不属于国标检测项,不是强制要求,企业产品质量检测也没有这两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商务加分项设置不合理,以(安装工或木工)一级(高级技师)资格或技能证书等作为评审依据,该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防霉、抗菌性能虽不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但行业标准也有权威性、必要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为家具采购该评分因素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
投诉事项2答复:职称证书、资格或技能证书属于人员的水平评价证书,能够证明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高水平的团队成员有利于本项目产品质量和服务履约。该条款已经明确为技术负责人,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有关,且人员的职称、资格、技能证书代表个人水平和能力,人员的职称、技能证书的申请和取得需要个人的材料,与本人的条件有关,与投标人(企业)的规模条件没有关联,因此,该条款是以人员技术水平作为项目的评审因素,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调查情况
2025年5月28日,本机关指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合政府采购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专家组通过调阅项目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其回复函等资料,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不成立。1.关于招标文件提供产品防霉、抗菌性能检测报告,不属于国标检测项,按照《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直接依据国家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属于学校家具项目,采购人出于对学生安全及健康性考虑,可以选择更高标准。本项目为家具采购该评分因素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2.投诉人补充材料中提出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多项技术参数体现“未检出”字样,该投诉事项在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起的质疑函中没有作为质疑事项,在《质疑答复函》中也没有相关的质疑答复内容,5月15日投诉书中未投诉该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针对技术负责人满足(安装工或木工)一级(高级技师)问题,因该项目为家具采购及安装,采购人出于项目质量要求考虑,对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平加分,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有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提供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不相关,补充材料中提出社保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该投诉事项在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起的质疑函中没有作为质疑事项,在《质疑答复函》中也没有相关的质疑答复内容,5月15日投诉书中未投诉该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予以驳回。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结合专家组协助调查意见,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