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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吉青财购〔2025〕10号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厨房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ZG-2025-015)
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JXZG-2025-015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厨房设施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煜久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建成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站大街与龙虎山大道交叉开口西北角红谷瑞仕城际广场商业、办公A座D区-907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
联系人:张先生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36号。
被投诉人2: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608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的委托,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厨房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ZG-2025-015)定于2025年6月4日进行公开招标。2025年5月19日被投诉人收到江西煜久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5月2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5年6月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技术分:“2.不锈钢制品(非电器类)、3.消毒类、4.饮用燃气大锅灶(双头大锅灶)、5.中餐燃气炒菜灶(双炒单尾炉)、6.油烟净化一体设备产品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证书须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其实就是变相提供厂家“授权”,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商务分要求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已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业绩的案例(类似厨具项目的实施案例),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以此类推,本项最多得4分。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佐证,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不得分。招标文件中的同类业绩就是要求指定业绩、评审依据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该项规定限制或排斥了那些虽未通过招投标但实际拥有相关业绩和能力的供应商,明显不合理地缩小了供应商范围,损害了投标人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商务分要求所投核心产品,炊用燃气大锅灶(双头大锅灶)、油烟净化一体设备具有产品责任险的,每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评审依据:有效期内的产品保单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经质疑后修改为“投标人承诺为所投核心产品:炊用燃气大锅灶(双头大锅灶)、油烟净化一体设备购买产品责任险,且保单有效期在质保期后。每承诺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承诺函加盖授标人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这属于换汤不换药,本质未变,还是变相性的要求所投产品必须购买非国家强制性保险只不过是以承诺函的方式先承诺而已,不能改变产品责任险的存在。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2.不锈钢制品(非电器类)、3.消毒类、4.炊用燃气大锅灶(双头大锅灶)、5.中餐燃气炒菜灶(双灶单尾炉)、6.油烟净化一体设备产品”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是作为评审依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且本项目评审依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不属于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2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是指某些产品或服务只能归属特定行业。本项目是厨具采购,可以共属多种行业,不属于特定行业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是指1.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对同一采购项目向不同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影响公平竞争;2.设定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这些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定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从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3.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使用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排除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限制了跨区域或行业的竞争。本项目评审依据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佐证并不属于以上情形。
投诉事项3答复:提供核心产品产品责任险作为加分项是有利于项目实施,并不是作为实质性要求,且为了更加公平修改为提供承诺函,不存在歧视任何供应商。
五、调查情况
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指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合政府采购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涉及货物采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该要求是作为评审依据,并未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该要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是需要制造商确认其制造的货物满足所送检样品检测的结果,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本项目评标标准中商务分要求投标人提供同类业绩的案例,只要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类似的项目即可,并没有限制供应商的任何行业,也没有要求一定是政府采购的业绩,国企或大部分私企采购项目都会发中标(成交)通知书,该要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供应商。本项目未对中标通知书的来源做限制,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可佐证其业绩的真实性,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是承诺函,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采购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为上述产品购买产品责任险与采购货物的服务质量相关,也与合同履行相关,属于合理性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内容不一致。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结合专家组协助调查意见,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