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5]
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字〔2019〕54号
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5FWLC8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101号四楼
联系电话:1597005****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反映,你公司代理的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区公共外环境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YX2018-SC-C00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经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定“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 A 级证书》、所投药 品须具有病媒生物药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作为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标准商务分(25分)同类业绩(20分),响应供应商提供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本项最多得20分”作为评分项,且参与投标供应商江西洁康海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得满分20分、南昌德立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得0分、南昌汇崎科贸有限公司得0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项目需求”不完整、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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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财罚先告字〔2019〕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二)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材料书面报告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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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壹份
石城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监察委、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城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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