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1]
青原区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2018年在本区代理的青原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赣安泰政采字(2018)6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评分办法没有量化,设歧视性、限制性条款:
①评审办法中商务评分“1.本地化服务能力1.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省)内设有经工商注册的机构或分支机构…”“3、业绩1、投标人近18个月内承担过项目所在省环保厅审批的环评项目”,属地域限制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4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②评审办法中技术分值“2整体服务方案”只对方案以优良一般来设分值,没有具体量化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财库[2014]214号第23、24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未完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招标文件未载明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价格扣除,违反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3)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缺少“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违反了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9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磋商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5)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6)磋商文件对质疑供应商的资格限定[28.2质疑处理“(2)质疑必须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3)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也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财政部令第94号第11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3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7)未见宣布、记录评审工作纪律资料,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请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金缴入青原区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将禁止在青原区实施政府采购业务。
收款人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行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